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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实训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24 09:59 信息来源:兖州区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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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实习,旨在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习教学环节的组织和管理,更好地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3号)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学生到相关企业等单位进行岗位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形成综合职业能力的必经阶段,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各系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和具体实施者。

第二章 机构

第三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统一组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排。分管校长统一领导和协调并由招生就业处和系部全面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

学校成立实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组长:赵大伟  

副组长:钟灿森   

办公室主任:王新国

副主任:刘全志、高大勇

成员:程虎、宋士强、毛广建、孙中秋、刘  军及有关班主任。

第四条 实习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实习项目的合同管理、实施及统计、总结等工作;(三)负责对实习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四)负责实习中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合作

第五条 条件

(一)实习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实习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实习合作企业的社会条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实习合作企业 :1、企业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4、不得安排的岗位:(1) 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2)、高空、井下、放射、易燃易爆等高风险工作。

第四章 职责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和各系职责

(一)制定实习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环节安全责任。

(二)按规定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评估。

(三)负责与企业协商签订实习协议书,并报党委会批准。

(四)组织召开学生岗前教育大会并安排实习。

(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及实习教学大纲拟订实习实施计划。

(六)负责选派和组织带队老师对校外实习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七)负责确定校外实习带队老师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岗位纪律等。

(八)负责定期对带队老师进行考评、考核和奖惩。

(九)对实习的学生提出具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内容,并进行随机考察。

(十)向学生所在实习企业提出加强学生专业训练的建议和意见。(十一)实习结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十二)按要求上报与保管实习材料,建立健全学生实习档案。

第七条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了解实习生情况,实习的总体安排,制订实习带队计划,协助做好实习动员及教育。

(二)关心实习生的思想,生活与安全,指导、督促、检查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加强对实习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及就业指导;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异常问题并报告。

(三)加强与实习单位及企业实习指导教师间的协作关系,做好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工作。

(四)督促指导学生及时填写实习日志,完成阶段小结、总结及实习报告。

(五)实习结束后要收齐学生实习日志(总结),在实习单位配合下按规定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报教务处;原始资料及时、规范地整理归档并交招生就业处。

(六)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对本次实习质量进行分析与评价,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认真填写《实习教师工作日志》,记录带队过程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第八条 班主任职责

(一) 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纪律教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及就业指导。

(二) 做好学生基本信息的收集, 建立班级联系方式(如 QQ 群、 微信群、E-mail)。要经常性地与学生及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关心实习学生的思想、生活与安全;如有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

(三) 配合学校推荐本班学生参加实习(就业)单位应聘,动态掌握学生情况并做好稳定工作。

(四)根据教务处、学生处安排,提醒学生按时返校参加考试、领取相关证书及其他毕业前相关事宜。

(五)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实习手册的填写和学校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实习单位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实习单位是学生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者,应积极落实校企双方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与学校共同确定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目标等。

(二)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

(三)接收学生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四)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六)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技能训练、实习鉴定等工作,落实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考核等相关内容。

(七) 实习结束,实习单位对每位实习生的实习表现应作出评价。

第五章 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实习学生的管理

(一)实习期间,学生必须遵纪守法, 严格遵守企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实习单位声誉,服从企业和学校的安排和管理;要尊重企业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虚心学习;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时刻注意安全。

(二)实习学生应按照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巩固已学理论知识,培养劳动观念,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实际操作技 能,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学生在实习期间,对实习单位或学校提供的资料、工具、用品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对在实习期间所获知的实习单位的商业机密、内部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第三方泄露。

(四)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不得旷工;不得任意离岗,不得嬉闹,不得抽烟,酗酒,违反者视情节按校规、厂规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 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暂停或取消其实习资格,并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五)学生在实习期间,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擅自动用机电仪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事故者,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和承担经济赔偿。因实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伤亡事故,由实习学生本人负全责,包括承担因此发生的医疗等各种费用。

(六)实习的学生定期须按要求返校,以便学校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对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学生不可缺席。如有推荐、面试、毕业教育等活动,须听从学校安排。

(七)认真及时填写实习手册、阶段小结和实习报告,实习结束时上交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考勤

(一)学生在实习期间,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如无病假证明,作旷工处理。

(二)事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准请事假。事后补假须有确凿理由,否则作旷课处理。

(三)事假在一天以内者,由企业实习指导老师批准;三天以内者,由车间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企业分管领导批准;补假批准权限与请假手续同。

(四)公假须有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实习企业分管领导及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始有效。

第十二条 考核和评价

(一)实习作为一门重要的实践性课程需单独考核,单独计成绩。

(二)实习成绩采用等第制,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级评定。

(三)实习成绩的评定,由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动手能力和实习态度,综合实习单位,学校指导老师和班主任三方面的意见进行评定。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规定学分。实习单位评定(实习鉴定表)占总成绩的 40%。日常成绩占 30%,指导教师根据平时对实习学生的考察和记录进行评定;实习期间学生每两周至少与指导教师、班主任联系一次,学生少联系一次扣 2 分,扣完为止。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占 30%,实习结束后,学生要写出不少于500字的实习报告,实习报告要如实反映实习的内容、收获、建议和存在的不足。由指导教师审阅批改,评定成绩。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一、实习期间迟到、早退,累计10次或旷工3天;二、病、事假累计达三分之一天数;三、未经批准,擅自决定、改变实习方式或实习单位的。四、 因违反工作纪律等被实习单位退回,中止实习。

(五)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不予毕业。

第六章 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习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一)学生实习必须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由教务处提出,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二)招生就业处针对每一学年的实习情况,制定较为完善的实习工作计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实习工作。

(三)在学生离校之前,认真做好职业指导课的教育教学工作,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将要遇到的一些疑问和认识,以预防为主。

(四)在考察选择校外实习基地的过程中,应慎重考虑校外实习基地的合作可行性,选择信誉较好、能够宽以待人的企业,作为校外实习基地,使学生能够有不断进步地空间,招生就业处对实习企业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

(五)抓好从学校到实习单位落实的衔接工作,时刻提醒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溺水、防交通的事项,提高认识,不可马虎,稍有问题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

(六)创造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良好关系,使学生在实习过程得到和谐、安全的氛围。

(七)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服从于各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的安全意识。

(八)对用人企业有高空作业或不安全因素的工作性质,学生和实习指导老师要主动与学校沟通,再与用人单位协商彻底解决安全隐患。

(九)强化交通安全教育、以及业余时间的人身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

(十)在实习期间,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损坏各种仪仪器,保管好各类器材、设备。

(十一)正确使用工作时所需操作的设备或工具,了解各种设备、工具的的性能、维护方法等,做到安全及规范操作。

第十四条 学生安全要求

(一)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是相关部门及人员首要关注的问题,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严密防范,要尽最大可能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二)上岗前学校特别是接受实习单位一定要安排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严禁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生上岗,原则上不安排学 生到高危岗位实习,对此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和违规操作要及时处理和汇报。

(三)实习指导教师要教育和监督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劳保要求,不得擅自操作企业里与自己岗位无关的设备。

(四)原则上学生到企业实习应由企业解决住宿,企业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住宿环境做出相应的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先解决后入住。要教育学生,入住后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向指导教师反映,指导教师应迅速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五)学生上下班的交通安全应高度重视,要教育学生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六)学校或接受单位在学生实习前,要为每位学生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十五条实习指导老师安全要求

(一)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时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安全工作实行教师包干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实习指导教师要不断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力度,并服从于各用人单位的岗位安全规范。从思想上、技术上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对用人企业有高空作业或不安全因素的工作类型,要主动与学校沟通,由学校与企业协商解决。

(三)实习指导教师每天至少巡视实习小组一次,要切实注意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向实习管理部门汇报情况。

(四)实习指导老师每天要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考勤工作要有文字说明和记录。

(五)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把实习学生按所到企业进行分组,确定组长及负责人, 建立汇报制度,教育学生,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并处置。

第十六条紧急情况预案

由于学生到企业实习时间长,实习地点分散,企业种类繁多,工种不一,劳动时间段复杂,住宿、交通不便等方面的因素,出现偶发性突发事件的可能性非常大,学校及实习单位必须以高度的关爱心、责任感最大可能地防范和消除可以预见的一切不安全因素,要求企业和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并尽最大努力改善学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一些不可预见的事件,在事件发生后,应按生命重于一切、时间就是生命的原则第一时间对事件作出快速反应,不惜代价把可能出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减到最轻。

(一)学生实习中出现人身事故,企业有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援,并通知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领导,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中 断手里的一切事务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学校各部门主任及司机一律到岗,随时听候安排。

(二)学生无故不到实习单位,企业应尽早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 查清情况,酌情作出相应处理,原则上12小时内应查清情况,若24小时情况不明实习指导教师应向实习工作小组及学校领导汇报处理。

(三)学生实习期间突发疾病,企业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学生就近送正规医院治疗,并通知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将情况反映到实习工作小组。学生实习期间如发生集体发病、中毒等突发事件,在送医院抢救的同时,要立即通知学校领导处理。

(四)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与他人冲突事件,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出面制止和劝解,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企业有关负责人应尽快将情况反映给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事件快速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回实习工作小组。

(五)生产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不提倡学生在事件中扮演消防员角色。实习指导教师应迅速通知学校相关领导和人员。

(六)出现突发事件,学校要立即查明情况,并授权专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其它人不能发布有关事件的任何消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