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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特殊教育学校 固定资产报损审批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26 16:42 信息来源:微山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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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使用的时间过久,确已丧失效能,按报废处理。报废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独立核算单位由单位领导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报销单位由其主管单位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报废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均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损失的固定资产,确系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新购价格的,按报损处理。审批权限同前款。

三、由于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况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报损处理。

四、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变价款,均留给学校纳入预算外“专用基金”科目核算,作重置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