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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第十三中学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27 17:44 信息来源: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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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

第二章  学校登记名称、简称、办学地点

第四条 学校登记名称:济宁市第十三中学。

第五条 学校简称:济宁十三中。

第六条 学校地点: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47号,吴泰闸路56号(东校区),机电一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桃源校区)。

       学校邮编:272000       学校网站:www.jnssz.com

第三章 学校性质、学制和办学规模、隶属关系

第七条 学校性质:公办。

第八条 学制:四年。

第九条 学校办学规模:按教体局规划适时调整。

第十条 学校隶属关系:学校隶属于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主管。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济宁市第十三中学党总支,下设三个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济宁市任城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  党组织工作制度。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建办公室,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总支设书记1名,三个党支部设书记各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党组织书记的职责。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五章 办学宗旨与任务、培养目标、发展定位和特色

第二十条 办学初心:关爱每一个学生,服务每一个家庭,帮每一个学生成才,助每一个家庭成功。

    第二十一条 培养目标: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身,学会审美,学会创新,致力于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的二十一世纪人。

第二十二条 发展定位:巩固和发展“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山东省教学示范校”等成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课程建设和高效课堂建设,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发展内涵,立足规范,创新特色,实现高位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特色:

(一)学校价值取向:做有道德的十三中人。

(二)特色理念:

1. 座右铭:爱祖国高于一切

2. 育人方向:道德魂 中国心 创造性 领导力 天下情

3. 校训校格:崇德尚能  和谐向上

4. 校风校品:明礼诚信  和谐奋进     

5. 教风教德:修己达人  诲人不倦         

6. 学风学养:求真至善  学而不厌

(三)特色学校精神:求实的科学精神,求善的人文精神,求美的敬业精神,求乐的奉献精神,求变的创新精神。

(四)素质教育特色:

1.持续开展“学科课程+活动课程”样式的课程建设。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丰富“律动课堂”课堂教学模式内涵,促进学生主动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提高实施国家课程效率;将“活动课程”与国家课程中的综合实践课和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一体化实施,满足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需要,使每个学生都能在校园生活中享受成长的进步与快乐。

2.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挖掘个体潜力,满足学生需要,促进个性发展。学生社团组织成为持久、永续的“活动课程”实施载体,常年至少有三个学生社团成为省市级精品学生社团。

(五)教育教学特色:

1.坚持德育首位,学校价值取向“做有道德的十三中人”;活动目标追求“立远志、求进取;树典范、扬正气;重感悟、强自律”;活动内容选择 上“贴近社会实际、贴近学生生活、贴近学生成长”;日常行为做到“知行合一”,每个学生成为有社会责任感的人。

2.着力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律动课堂”成为课堂基本教学模式和主流教学主张、教学文化自觉,“滚动走、螺旋升,勤反馈、及时补,重启迪、强能力”是教学基本策略,从微观上指导教学各环节把握;“我要学”、“我会学”、“我能学”成为学生学习自觉,让学生走出学校、离开老师仍然会学习。

 

第五章 入学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规范办学,班级学生数不超过60人。逐步实现班级学生数不超过50人。

第二十五条 因伤病(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和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依据山东省义务教育管理有关规定准其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实际学习程度征求本人及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六条 对家庭贫困生的学生实行资助,对学习优秀的学生实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不留级制。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确认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跳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建立电子学籍,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情况。学生受到学校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离校后,学生档案由学校保存备查。严肃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六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体局校级干部职数规定,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团委等。各处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为: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教代会议事和重大事务决策制,实行校务公开,并依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与义务:

(一)权力

1.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3.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区财政局、教育局领导下,由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校长在规定权限内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4.在区教体局指导、监督下,多方筹集资金,合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教育捐赠。

(二)义务:

1.坚持正确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依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2.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开齐、上足、上好各门学科。

3.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5.加强总务后勤管理,坚持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6.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7.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

积极发挥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在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四)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定期组织党员开展各项中心活动,带领党员拓展教育服务社会新途径,定期做好新党员培养和发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委员会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和区、学校制定的教代会条例、工作制度,组织教代会代表和工会委员会落实教代会和工会组织的职权和职责。

2.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定期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文化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定期听取校长室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校长室对教代会的建议应积极采纳或作出相关说明。

5.讨论通过校长室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考核分配、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优秀教师评定等方案;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工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2.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3.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接受和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将教师和学生的申诉向校长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处理。对应该校内解决的问题,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解决到位,绝不越级要求上级处理;于法理有据校内无能力处理的问题,帮助申诉者向上反映并最终实现维权目的。

5.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支部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6.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四条 副校长职责与权限:

(一)主动、积极协助校长工作,当好参谋。

(二)按照学校工作分工,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校长办公室主任职责

1.协助校长室处理学校行政事务。

2.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做好报告、公文、公函的起草和外来公函的处理、答复工作。

3.协调各处、室、年级组间的工作,及时传达校长指示、指令,检查回报部门工作的情况。

4.严格保管和使用学校行政印章,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和转办;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种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做好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务和文字材料的准备工作;做好学校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存保管工作。

5.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员工的考核鉴定、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升级和奖惩工作;掌握学校各类人员的编制、用人计划、办理请假、人事调配、教职工离退休等有关手续,安排教职工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事宜。

6.组织保卫人员制定并完善各种安全和保卫工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预案,定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安全保卫工作。

7.负责接待工作。

8.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务主任职责

1.根据校长室提出的学期工作计划要点,草拟教务工作计划,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

2.指导教研组工作。审阅教研组计划,布置各阶段教学工作,核实各科教学进度,检查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教研组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检查教师的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3.组织招生,负责编班和全校课务安排,编制校历和作息时间表、各项活动安排表。保障教学秩序。

4.组织教师进行文化业务学习,制订教师进修计划。组织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5.组织考试,指导命题和阅卷,进行质量分析。

6.依据上级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和学生转进转出的管理,做好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的订购发放。

7.做好教师考勤考评工作,建立和管理教师业务档案。

8.加强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微机房等的管理。

9.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抓好体育教学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

10.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重视保护学生视力,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学生健康卡。

(三)德育处主任职责

1.根据校长室提出的学期工作计划要点,制订德育工作计划,完善相关德育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

2.协助校长室对学生进行《中小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树立良好的校风、班风和学风,加强对学校团队工作的指导。

3.指导年级组和班主任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制订并实施班级工作计划,写好学生评语;召开年级组长、班主任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组织学生积极开展课外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5.负责宣传工作,加强对广播室、黑板报、橱窗的建设和管理,主持升旗仪式。

6.协助校长做好教师和有关职工的思想工作。

(四)教科室主任职责

    1.领导教科室工作,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实施。

2.遵循教育规律,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制定教育科研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实施课题管理,组织研究人员;指导各年级、各学科、各部门开展各级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并做好课题的评审、选送交流等项工作。

4.实施论文管理,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论文的评审、选送、交流等项工作。

5.负责全校的教育理论学习,组织开展全校教师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6.负责组织召开一年一度的教育科研工作研讨会。

7.加强对学校各教研组的指导,为教学改革服务。

(五)信息化中心主任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与信息化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协助学校领导抓好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

2.按照学校领导和学校教育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制定学校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总体规划。

3.制定信息化中心年度目标责任,落实信息化中心内部岗位责任制,并负责年度目标责任的实施。

4.向学校领导汇报本部门工作情况,提出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设想、建议和举措。

5.建立、健全学校网络应用、网络管理、网络安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6.负责信息化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及业务培训。

7.承担学校网络建设、网络管理、网络应用、网络安全、网络维护、信息化设备维修与采购等业务责任。

8.对信息化中心的重大活动与重要工作进行决策、部署与安排,并监督其实施。

 9.协调处理信息化中心与各部门、外涉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处理信息化中心内部工作关系。

10.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11.做好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廉政、安全、卫生等工作。

12.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总务处主任职责:

1.在校长室领导下,全面主持后勤总务处工作。

2.负责制订后勤总务处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指导安排工作,保证计划的实施。

3.制订后勤方面有关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认真检查、督促制度的执行及岗位职责的履行。

4.做好后勤总务处教职工的业务指导,带好全处教职工熟悉业务,积极工作,不断提高整体业务素质以及后勤管理、服务水平。

5.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及后勤总务处工作计划,负责学校设备的添置、更新,以及绿化、环境等校容、校貌管理。

6.负责后勤总务处有关对外事务的联系、洽谈,办理并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7.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总务、后勤方面各种统计资料及其他工作。

8.做好饮用水管理。定期召开管理人员会议,确保学生饮水卫生。

(七)团委书记职责

1.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加强团的组织、思想和制度建设。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共青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团组织有关文件和决定。

3.加强对各级部团支部工作的领导,做好典型推广和争先创优工作。

4.开展团员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抓好团课教育的落实。

5.依法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协助做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各项工作。

6.广泛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各项文体活动。

7.负责团员推选及团费的收缴工作。

8.定期主持召开团委会议,研究决定有关问题。

9.完成上级团委和学校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教师、学生除可以向工会组织申诉外,还可以通过“校长信箱”进行申诉,校长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负责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2023学年度学校教职工基本编制数:311人;基本班级数:82个;学生数:4342人。(仅包含总校数据)

第三十九条 依据《义务教育法》、《山东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山东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一)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设学校活动课程、校本课程。

(二)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学校不参与、不组织学生选购教辅用书。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首位。不断加强和改善德育工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作为德育的核心内容,融入德育全过程。通过学科渗透、班级主题德育、团队活动、社会公益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理想、道德、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安全教育和革命传统、学校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认真贯彻《国旗法》,坚持每周一全体师生参加升旗仪式。

第四十一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级课题的开题、实验和结题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学校实际的教科研之路。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或教学经验反思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四十二条 认真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立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体育运动会,以促进师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生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应严格手续程序。严格招生、毕业证书发放、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远程教育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章 后勤保障、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后勤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管理机构: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财务申请审批制度。程序:学校依法向任城区教体局

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报请批准。

第四十九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支出合理。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好“绩效工资”,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账目由任城区教体局统一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切实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职工在职称、医疗、离退休等方面福利待遇的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制定和实施校内奖励性绩效工作分配方案,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标准和分配原则,力所能及地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 后勤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六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板报(宣传园地)和校园内的画廊及宣传板报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五十七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表率。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六十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六十一条 校内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门前摆摊设点。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各类安全设施有专人负责定期维护检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九章 教师管理

第六十三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六十五条 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六十六条 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十七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六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和教改试验,自觉开展课题研究。

第六十九条 教师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七十一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根据有关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考核奖惩细则》等项制度规定予以相关的处罚。如有疑义或者对处分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教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章 学生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实行班干部轮换制度,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七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爱心基金”、“手拉手”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七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教师奖惩、处分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四)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做到全面发展。

(四)文明守纪,爱护公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不吸烟喝酒、不穿奇装异服、不佩戴首饰。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五)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七十八条 对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分。

第十一章 学校安全和卫生保健

第七十九条 安全应急预案

学校制定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包括:《学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突发暴力侵害事件应急预案》、《学校集体活动安全应急预案》、《体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应急预案》、《消防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八十条 卫生保健机构建设

(一)成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明确职责。

(二)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

第八十一条 常见病防治

(一)认真做好晨检记录。

(二)积极配合卫生保健所体检。

(三)做好患流行病学生的登记防治工作。

(四)做好“两课、两操”或大课间活动检查和教育监督。

第八十二条 饮水卫生

(一)制定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二)定期检查水质,保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二章 学校与家长、社区的关系

第八十三条 学校要将学生的教育与家庭和社区教育相结合,共同承担起培培育学生的责任。

(一)学校教育占主导地位。学校应主动承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人的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有效控制和协调影响学生发展的各种因素,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家庭、社会、学校三者协调一致,互相配合。要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教育资源,形成育人合力。学校和教师应主动与学生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掌握正确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育人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和教育活动。

(三)加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相互联系。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学校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学校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四)学校组织教师深入社区参与文化服务和公益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提供必要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支持,以文明社区建设推动学校建设。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给予的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由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外,学校给予当事人严肃处分。处分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为依据,并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扣除绩效工资、降职、撤销职务、解除聘约等。

(三)共产党员依据《党章》报上级党委处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所应负的责任。

(一)学校制定违反本《章程》的处理办法。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当事人,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讨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处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处分包括:警告、记过、扣除绩效工资、降职、撤销职务、解除聘约等。

(五)共产党员依据《党章》规定报上级党委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生效,在学校公示。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