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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发布日期:2024-05-27 17:10 信息来源:曲阜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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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2、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

(3)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4)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5)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