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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第一中学学生教育惩戒条例

发布日期:2024-05-28 15:29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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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使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培养品德高尚、胸襟宽广、身心健康、知识渊博、明理守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惩戒,必须慎重且严格,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教育惩戒的种类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七种惩戒:

(一)当场惩戒;

(二)通报批评(学生所犯错误无主观恶意动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

(三)警告;

(四)记过;

(五)留校察看;

(六)劝其退学;

(七)开除学籍。

第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记入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

(一)一学期内无故迟到累计达5次及5次以上,旷课节数累计达4—8节;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三)不讲卫生,在校园内乱涂乱画,有意损坏公物,破坏绿化,污染环境行为;

(四)携带手机或其他与学习无关的电子产品进入教学区;

(五)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

(六)在校外做有损学校声誉行为,情节严重;

(八)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九)有校规校纪执行委员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停课或者停学反省(不超过一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记入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

(一)一学期内旷课达8—15节;

(二)一个月内受过两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常违反纪律,不接受教育管理,影响较坏;

(三)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经常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绿化,严重污损学校环境;

(五)攀爬围墙进出校园或攀爬学生公寓进出宿舍;

(六)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

(七)晚上就寝后私自外出、夜不归宿;

(八)吸烟、饮酒等严重失范违反学生守则;

(九)有校规校纪执行委员认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1.停课或者停学期间家长要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违规行为之一者,停课或者停学反省(不超过一周),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转学或开除学籍并记入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

(一)犯有第六、七条例中列举的错误,处理时认错态度不好或者在撤销期内继续违反纪律,或已经有记过处分了,又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达16—33节;

(三)在校内发生偷盗行为;

(四)在校内外发生违犯法律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

(五)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六)男女生不文明交往行为;

(七)对教职工及保安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报复行为;

(八)敲诈勒索行为;

(九)有校规校纪执行委员认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停课或者停学期间家长要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第三章    教育惩戒程序

第十条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这五种教育惩戒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旁证材料等报年级部,年级部集体讨论提出处分建议。然后经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超过参会人员半数)。

(一)教育惩戒决定后,由年级部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均由年级部填发《济宁一中学生教育惩戒告知书》,一式三份,家长(或监护人)到校签字,签字后学生、年级各留一份,另一份上交教育处存档。年级部、班主任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二)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要求学校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要责任人;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三)主动赔偿损失;

(四)检举揭发有功。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违纪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二) 认错态度不好;

(三)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

(四) 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

(五) 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六) 教唆、胁迫他人违犯处分条例;

(七) 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

(八) 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

(九) 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

(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

第四章   教育惩戒记载和撤销教育惩戒

第十四条 对学生教育惩戒的结果如实记入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

第十五条 学生受教育惩戒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可提出撤销教育惩戒申请。

要求:撤销警告处分,应在半年后提出申请;撤销记过以上处分,应在一年以后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撤销教育惩戒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教育惩戒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教育惩戒表》;班主任认可并签字后将申请表交年级部,年级部召开由年级部成员、学生代表组成的听证会,初步做出是否撤销教育惩戒意见,报学校德育工作领导组研究审核批准,教育处拟定撤销教育惩戒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公示期为一周,无不良反应后,方才予以撤销教育惩戒,同时,原教育惩戒决定将在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中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受教育惩戒的学生当年度不得参与任何评优活动。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销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如触及法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除按本条例处理外,还按班务评估细则的规定,在班评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凡《济宁一中学生教育惩戒条例》未列之违纪现象,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济宁一中学生教育惩戒条例》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修订。

第二十二条 另外对于考试纪律及校园欺凌附单独处分条款。本条例自2021年3月2日开始执行。

各班级可以结合本班实际,制定班级实施细则或者指导班委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教育处备案。                

附件1:

考试纪律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科判为零分,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

(一)携带手机及规定以外的物品(如夹带小抄、带所考科目的课本、资料等)进入考场;

(二)开考信号发出后,在考场内睡觉、东张西望、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三)互打暗号、手势;

(四)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

(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

(六)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次考试全部判零,并给予记过处分并记入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  

(一)在同次考试中两次或两次以上(含一科两次或两次以上)有作弊行为;

(二)考生无理取闹,严重干扰考场秩序;

(三)考生在一年以内的月考、期考或其他全年级统一考试中舞弊或严重干扰考场秩序三次或三次以上;

(四)月考、期考、模拟考等年级统一考试,无故缺考。

附件2:

校园欺凌

对于校园欺凌行为做如下规定并记入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

一、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者:

(一)动手打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伤,除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处分 ;

(三)致他人重伤,除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给予劝其退转学处分。

三、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记过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欺凌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欺凌事件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参与欺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于欺凌现象,本可以制止而不加以制止者或调查时不愿提供证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