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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附属高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发布日期:2024-05-28 10:22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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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促进食堂相关人员规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书,请校方严格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健全组织机构,配置专管人员。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校领导要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工作;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制订切实可行的群体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科学、有序的处置;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全面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各项规定。

二、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公示牌”)等。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三、食堂内外及周边环境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应采取必要的灭(防)蝇、防鼠、防其它有害昆虫措施。食堂的贮藏室内禁止贮放有毒有害物品。各操作间必须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严防食品污染。

四、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和库房。严格主、副食库专人专锁,食堂重点部位(操作问、食品仓库、食品留样柜等)应安装监控设备,所有食堂工作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新招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五、食堂的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卫生管理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安全要求。餐具消毒由专人负责,餐具每餐后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洗刷和消毒并有相关记录。

六、严格遵守原材料采购要求。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大宗食材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索取并保管好有效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等;在商场、超市等采购食品原料的,保存好每日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在采购单据上由供货方、采购人员、验货员三方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做好食品原料采购验收登记;禁止进购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产品;不采购过期、霉烂、变质的食物;有毒野生菌类、发芽土豆、青西红柿等坚决不进入食堂;不得出售凉菜和剩菜剩饭,不加工或使用感官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禁止向师生出售腐变过期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带毒带污染的食品。

七、严格食品留样制。留样冷藏冰箱应专用,应标识“食品留样”字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每餐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以备查验。

八、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采用精确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九、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奖罚制度。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有关制度和食品加工常识,并留有记录。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严格遵守指挥部确定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加强人员和冷链食品管理,做好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

十一、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

十二、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与指导,对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