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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28 13:05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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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为认真推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加强学校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配、使用学校经费开支,严格执行预算,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根据《会计法》、《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操作,加强监管

       学校支出票据由学校设专人负责初审,所有经费支出实行多人审核、校长审批制度。报销凭证必须是规范的发票,凡经营单位开具的一般收款、收据或白条,一律不予报销;对不规范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收。

      二、完善程序,科学管理

       购置教学、办公物品的发票需附经发货单位盖章的出货清单,购买仪器设备、物资材料须填制“固定资产或材料入库单”,并做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与原始发票相符,凭由各级校领导签字的发票及购物明细(清单)和总务处盖章的入库单,方予办理报销手续。结算款项金额达1000元以上的须办理转账给供应商,向财务科提供收款单位的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

       三、层层审核,防微杜渐

(一)严格报销程序。

1、签批手续要完整。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由财务人员审核,经手人填写报销单,经主管科室主任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2、限制现金使用范围。公务消费按规定使用公务卡(银行卡)结算,凭发票和POSS机刷卡小票报销。

3、大额支出需转账支付。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以转账方式支付(严禁化整为零),并附说明事由的合同或协议明细及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因公确需在市场购买的商品或劳务服务收款人为个人,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应附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差旅费、培训费报销。按济财行[2014] 6号和济财行[2015]44号和【2016】16号和济财行【2019】14号和济财行[2018] 2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凭票并附校长签批的通知文件及差旅审批表。

(1)交通费

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汽车、火车(含高铁、动车)二等座硬座或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目的地在济宁市区外的,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地点在市内的,交通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

以上交通费均在标准内凭票据报销。乘坐本单位租用公务车出差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2)住宿费

省内外、市内县市出差按市财政局发布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3)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省内含市内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4)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另行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工作人员,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及培训费,伙食费自理。

(5)购置物资设备、维修工程严格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发票、合同、验收记录、审计监理报告等手续完整,办理支付手续。报销购置物品、设备、图书等需办理库存材料或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二)严格票据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填列是否齐全、完整。所有原始凭证要有名称有编号,必须是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省*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定额发票或不定额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有“*省*市财政厅一般监制章”的行政事业一般收款收据,运输部门的运单,邮电部门的电报、邮票收据,保险凭证、银行凭证等。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必须写清年、月、日。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必须写学校全称及税号。4、经济业务内容:必须填写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金额要相符,单价、数量金额计算要准确,还应填写必要的经济事项。

5、自制凭证:需加盖公章,制表人要签名或盖章。

      四、落实责任,厉行节约

(一)水、电、煤、暖气费、电话费、安保保洁物业费、常规维修开支等,由主管部门按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对数量、金额进行核实,由总务处主任、分管校长签字、校长审批后报销,如有异常或较大变动须及时向学校报告。

(二)政府采购物资和设备,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学校预算安排,财务人员填报预算,与总务处衔接好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支付手续。支付装修及维修工程款,须附招标合同书、工程预决算书、审计监理报告、工程验收单等政府采购手续,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有文件批准发放的绩效奖金(含班主任绩效)、学生助学金,由各处室制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校长审核。人员劳务费需注明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实际工作量、金额,呈校长审批,连同相关批文交财务科办理实名转账支付。

1、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发放,根据学校办公室按考核发放标准填制的明细表,财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核算应纳税额,及时代扣代缴。

2、伤葬费、退休费及遗属补助等对个人家庭的补助费,由学校办公室按上级文件标准向有关部门报送申请,财务人员在预算系统里填报追加人员经费,经审批后后办理转账支付手续。

(四)订阅报刊杂志的发票,附明细详单和分配单等,按经费支出程序报销。

购置图书的发票,须附图书入库验收单,按审批程序办理报销。

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学校的重要档案之一,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资料和证据。我校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

一、学校的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适应电算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二、学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专人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单位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有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四、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也可请主管部门参与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五、因公借用或查阅会计档案,需校长签字同意,必须填写“登记表”。

六、根据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协作,财务主管人员督促履行职责。

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

2、申请程序:新生入学统一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受资助学生提出申请教育处负责组织评议、张榜公示和审核,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

3、申请条件:全日制中职在籍、在校家庭困难学生。学生能够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严重违纪现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合格。申请人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评审:教育处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研究审定,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享受比例为全日制在籍在校生的10%。

4、资助目的及金额: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5、学校公示:加强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对资助学生实行公示制,广泛接受师生、家长(委员会)监督。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疑义后,由教育处将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资助中心。   

6、按时足额发放。

(1)财政拨款到校后,学校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习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

(2)严格按政策界定资助对象,规范数据统计工作,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对于资助对象变动或学生变化而多出的资助指标,不得随意调剂,剩余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五、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六、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七、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八、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省、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九、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