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运河实验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济宁市运河实验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我校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山东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济宁市教育局学籍管理工作。
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教育科(以下简称教育科)负责本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学校(五四学制初中)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严格执行任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制定的招生计划。
第五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年秋季开学时,根据学校公布的平行分班名单,各班主任组织新生入班就读。
第七条 学校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初中学籍。
根据学校要求,班主任及时收交学生的户口本复印件,以便学校核对学生的信息。如重新分班,学校学籍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则及时调整学生所在班级。
第八条 根据教育科通知要求,管理员通过山东省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逐个调取学生的小学学籍号,并及时统计汇总,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按时上报,等候教育科审核确认。
第九条 教育科审核确认后生成初中学籍号,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山东省学籍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多数学生在小学阶段已生成),终身不变。
第十条 学校依据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平台,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
休学申请等);
(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管理员根据户口本复印件逐一核对学生信息,及时更新联系电话号码等信息,导出新生注册信息,打印新生学籍注册花名册,建立纸质档案,并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对学籍信息和户籍信息不一致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有关学籍信息更改手续。
第十四条 更改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的程序:
(一)家长需提供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二)管理员审核同意后,打印《更名申请表》;
(三)管理员持上述材料到教育科审批、签章;
(四)教育科批准后,管理员通过平台予以上报;
(五)教育科平台批准后,管理员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更改结果。
第十五条 更改一般学籍信息(除重要信息外的信息)的程序:
(一)学生或家长发现问题后及时向学校说明;
(二)管理员即时做好记录,留存备案;
(三)管理员及时在平台予以修改;
(四)完成信息修改后,学校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
第三章 转学
第十六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导致学生不能继续在原学校就读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教育科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初一年级第一学期和初四年级学生一般不准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第十八条 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我校同年级各班之间只调整学籍,无需转学。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教育科妥善安排,如到我校就读,我校尽力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办理转出手续的具体程序:
(一)家长自行联系转出后的接收学校,办理接收证明;
(二)家长持接收证明,向我校提出转出申请,管理员打印转学证及转学证回执(以下称回执),并签字盖章;
(三)家长向接收学校送交转学证及回执,接收学校在转学证及转学证回执上签字盖章;
(四)接收学校持转学证及回执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签字盖章,完成审批;
(五)我校管理员持转学证及回执到教育科审批,并留下回执;
(六)家长将转学证送交接收学校,接收学校通过平台予以上传,
接收学校主管部门在平台予以审批;
(七)管理员通过平台予以上报,教育科在平台予以审批;
(八)管理员及时告知学生家长转学进度,适时进行催促。
第二十二条 办理转入手续的具体程序:
家长向我校提出转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管理员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在学籍平台提交转入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完善转入学生的信息。
转入学生随转学证及时向学校提交户口本复印件,管理员依据信息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意外住院需长期治疗不能正常到校就读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管理员把相关办理休学手续证明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在
学籍平台,提交休学申请。初四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学后再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办理休学手续的具体程序:
(一) 家长到县级以上医院病案室复印以下材料:入院记录、病案首页、手术记录、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缴费发票、长期医嘱等材料,复印件上均需医院盖章。
(二)我校审核家长提供的材料;
(三)学生家长、学生依据病案如实填写《休复学申请表》,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
(四)管理员持上述全部材料到教育科审批签章;
(五)教育科批准申请后,管理员通过平台予以上报;
(六)教育科在平台审批后,学校及时告知学生家长休学成功。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复学后,学生学籍自动编入低一年级,该生须随低一年级入班就读。
第二十九条 办理复学的具体程序;
(一)学生及家长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学校同意后,予以签字盖章;
(三)我校到教育科办理复学审批手续;
(四)我校通过平台及时上报复学信息,进行网上审批;
(五)复学完成后,学校及时告知家长(复学成功)。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学生不准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教育科,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教育科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生到国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我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国后仍接受初中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学籍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意外死亡,学校及时上报教育科注销其初中学籍。
第三十五条 办理学籍注销的程序:
(一)学生家长或班主任告知学校学生死亡信息;
(二)管理员向教育科上报纸质材料,教育科进行审批;
(三)管理员经平台上报学生死亡信息,教育科注销学籍;
第六章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初中阶段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三十七条 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八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初中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教育科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九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应根据教体局安排,按时参加相关学业水平考试。初二年级进行地理学业水平考试,初三年级进行历史生物学业水平考试。
第四十条 凡在我校完成初中四年教育且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义务教育证书由教育科审核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济宁市教育局统一印制。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济宁市运河实验中学学生考试制度(包括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及形式、教师考核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