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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第一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28 15:34 信息来源: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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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祥县第一中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扎实做好全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压实各处科室、各教育科和全体教职员工责任,确保上级及我校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所有教职工。

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处科室主任、教育科长是本处科室、教育科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所在班级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

三、坚决严肃追责问责。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防控管控工作不到位等工作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疫情扩散,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等后果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典型问题坚决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资格、本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1.对上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敷衍应付,违令拖延、各行其是,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听从学校工作安排,擅离职守、临阵退缩、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现疫情问题不及时如实上报,对本处科室、教育科教职工、本班学生、本人及本人共同居住人员重要疫情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工作信息上报迟缓、不准确,造成工作被动的;

4.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疫情期间从事有偿家教,到校外培训机构代课的;

5.在核酸检测工作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由他人顶替或冒名顶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以及故意逃避核酸检测的;

6.教职工未请假报备离开济宁市;返回时途经疫区未如实报备行程;返回后不遵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

7.教职工造谣传谣、诬告陷害、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的;

8.有其他工作失职渎职行为和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

嘉祥县第一中学

2022年5月22日

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有偿补课。全体教职工不得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学科类教学、文化科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不得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不得强迫学生参加自己或亲朋好友开办的辅导班并从中获取报酬;不得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或以辅导为名,私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获取报酬;不得利用网络授课向学生收取报酬;不得向培训机构泄露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不得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不得借外出辅导训练音、体、美等特长生之机,与培训机构幕后交易,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提成回扣或以其他方式牟利。违反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1.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2.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树优;3.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4.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5.停职检查三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6.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提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解聘或辞退,取消其教师资格。

二、严禁私定教辅。全体教职工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推销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学用书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强迫或暗示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违反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1.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2. 两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树优; 3.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4.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5.停职检查三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严禁自由散漫。全体教职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擅离工作和值班岗位;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打牌下棋,利用网络或手机炒股、聊天、购物、玩游戏、看视频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规范自身网络行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1.一年内查实一次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全校通报批评;2.一年内查实两次的,予以停职检查三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取消当年度评选树优资格。

四、严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全体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的宴请;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不得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违反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1.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2.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树优;3.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4. 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5.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6.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禁工作日饮酒。全体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不得酒后进教室;不得酒后驾驶。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要求,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