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第一中学教学管理制度
嘉祥一中师徒结对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水平发展,达到以老带新、以新促老、共同提高的目的,使我校素质教育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 师徒条件
1、师傅条件:品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过硬,有过高三教学工作经验,中级及以上职称。
2、徒弟条件:近三年新入职教师,没有担任过高三教学工作和第一次担任高三教学工作的教师。
三、结对措施
(一)、师傅职责
1、指导徒弟书写教案及学案,督促徒弟书写教学反思。
2、每学期听课节数不少于20节,并及时进行评课。
3、主动走访学生,摸清徒弟在教学工作中的学生满意度,并及时反馈指导。
4、传授班级管理经验。
5、检查徒弟作业批改情况。
6、利用集体备课时间,指导徒弟进行说课比赛,全组参与打分,将打分情况每周上报教育科,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7、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自身素养,携徒弟争做“魅力教师”。
(二)、对徒弟的要求
1、尊重师傅,虚心接受师傅的指导。
2、努力做到先听课后上课。
3、主动请师傅指导教案、反思和学案的编写。
4、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每学期写5篇以上学习心得。
四、考核评比
1、职称评审、名师推荐、骨干教师评选时优先考虑。
2、以年终综合考核成绩为准,对徒弟进入优秀等次,且本人成绩不低于合格的师傅适当加分(带两个徒弟的不重复加分)。
3、给徒弟教学反思质量较高的师傅加分。
4、组织年终师徒讲课大比武活动,对获得优秀奖励者,可参加校级优质课、教学能手等活动的评选,并推荐参加上一级优质课或教学能手的评选。
5、获得校、县及以上优质课、教学能手的徒弟,可酌情给师傅加分,作为优秀师徒的评选依据之一。
6、对优秀师徒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塑师德师风良好形象,根据《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经学校党委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师德师风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校长、书记任组长,校级班子任副组长,各科室、教育科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学规范,强师德,树形象
一方面加强师德师风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弘扬教师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甘为人梯,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红烛精神和高尚品格,另一方面树典型发挥榜样的力量。充分利用他们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坚持以先进典型的思想和情操影响和带动全体教职工,激励全体教师把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同时,注重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评价的首位,主张将师德作为职务评聘、考核评价以及绩效考核的首要内容。将师德考核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即若考核者师德考核不合格,则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并且对师德表现不佳者,应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者,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师德师风违规者的惩治力度。
(一)严禁有偿家教。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等文件要求,不得个人举办或以亲属、他人名义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并获取报酬;不得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学科类教学、文化科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不得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获取报酬;不得“课上不讲、校外补讲”,强迫自己所教学生参加自己或亲朋好友开办的辅导班并从中获取报酬,对不参加的学生打击报复;不得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或以辅导为名,私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获取报酬;不得利用网络授课向学生收取报酬;不得向培训机构泄露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不得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不得借外出辅导训练音、体、美等特长生之机,与培训机构幕后交易,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提成回扣或以其他方式牟利。
(二)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应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要求进行教育训诫学生,超出其要求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
(1)培养、教育、爱护学生是每位教职工的职责,教职工人员除了尽心尽责完成自己的工作外,必须加强自身师德修养,真正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爱促教。制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是教师树立良好师德的一个重要方面。
(2)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特别是行为偏差学生,教育学生要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并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讽刺、挖苦、打骂。
(3)不论何种原因,都不得以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变相体罚代替教育手段惩罚学生。
(4)对学生既要加强教育,又要关心其身心健康,上课时间不准随意让学生离开学校。
(三)严禁私定教辅。全体教职工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推销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学用书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四)严禁自由散漫。教职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无故不上班,擅离工作和值班岗位;不准不按学校要求对在班学生进行点名登记、及时发现并上报安全隐患;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打牌下棋,利用网络或手机炒股、聊天、购物、玩游戏、看视频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五)严禁散布不实言论。加强意识形态方面的管理,教职工不得利用课堂、网络、编制试题等形式散布对国家、学校、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实信息。
(六)严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严禁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不准以任何理由考试舞弊。
(七)严禁工作日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酒后进教室,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八)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经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查实的,责其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按有关规定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
(2)根据情况,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县教体局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
(3)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4)依照上级规定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5)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由县教体局或学校按组织程序,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6)省、市特级教师、各级名师优师、教学能手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报请县教体局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7)见习期未满的新任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8)党员从事有偿补课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9)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