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第一中学学生考试制度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以下简称“合格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格考试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课程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合格考试对象为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和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
第二章 考籍
第四条 参加合格考试人员应取得考籍,考籍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注册考籍。
第五条 高中学校负责采集考生考籍信息。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考生考籍信息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考生考籍信息管理。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报到入学并经审核后取得考籍,考籍号与学籍号相同。
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应完成义务教育,经户籍所在市、县(市区)或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考籍,考籍号参照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编排方法编排。不接受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
第七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需重新建立考籍。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转往外省,经转出学校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考籍。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休学,保留原注册考籍,不计算考籍有效期;复学后继续计算考籍有效期,可随复学年级报名考试。休学前已取得的考试成绩在考籍有效期内有效。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退学或死亡,经原就读学校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考籍。
第八条 考生考籍一经变更,原考籍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每次考试报名开始后,在本次考试成绩公布前,停止办理考生考籍变更手续。
第三章 考试
第九条 合格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包括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下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适时组织开展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实验操作合格考试。
第十条 合格考试内容以各学科国家课程标准(含学业质量要求)为依据,考试范围为各学科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内容。
第十一条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组织阅卷、统一公布成绩。
通用技术科目考试包括基础知识测试和技术实践能力评定,基础知识测试部分由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组织阅卷、统一公布成绩,技术实践能力评定部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校负责实施。
音乐、美术科目考试包括过程性评价和专项测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方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学校负责实施。
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包括学生运动参与、体质健康测试和运动技能测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方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学校负责实施。
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考试包括统一考试和实验操作,统一考试部分由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组织阅卷、统一公布成绩,实验操作部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校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语文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基础知识测试时间为40分钟。
第十三条 合格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每学年上、下学期末。学生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完成每门科目必修课程后即可参加合格考试,在校期间有多次考试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考试科目,允许其在离校2年内继续参加合格考试。
第四章 成绩
第十五条 合格考试科目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试合格标准根据学业质量要求并结合命题难易程度确定。
通用技术科目基础知识测试和技术实践能力评定,音乐科目、美术科目过程性评价和专项测试,体育与健康科目学生运动参与、体质健康测试和运动技能测试,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统一考试和实验操作,各部分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该科目方为“合格”。
第十六条 合格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并纳入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证明,随普通高中应届学生毕业证书一同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合格考试成绩合格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科目选择的前提,不合格的科目不得作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选择科目。
第十八条 合格考试成绩在审核公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或个人通报。
省级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公布。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逐级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申请成绩复查。
学校负责实施的通用技术、音乐、美术和体育与健康,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成绩,经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向考生公布,并录入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申请成绩复查。
第十九条 由外省转入的学生,其在外省参加合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科目,经核实确认后,可直接认定为“合格”。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应加强对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发挥考试对教育教学的导向作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合格考试需缴纳考试费用,缴费标准和方式以及经费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参加重考应承担相应考试费用。
第二十二条 考试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地方不得随意提高,也不准搭车收费,所收款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格考试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指导下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考籍管理和组织实施考试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合格考试实行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有关分管厅长任副主任,基础教育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科院主要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指导和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研究解决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重大问题。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基础教育处处长兼任,基础教育处承办办公室日常事务。
基础教育处负责制定考试指导意见,协调考试相关工作。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制定考试实施细则,负责题库建设,组织命题、报名、考试、阅卷、分数统计、成绩公布与复查、违规违纪处理等。
省教科院按需要协助命题工作,负责对考试结果的研究分析和教学反馈指导。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分工确定本区域内合格考试相关工作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严格考试纪律,对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考生违纪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日。
监考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1.监考人员负责考场内的考试秩序和试卷管理。
2.熟知考场规则、违纪处理规定和考务工作要求。
3.监考人员必须配戴监考证件。
4.着装得体,仪容大方,不得穿超短裙、吊带装、短裤、拖鞋及奇装异服,不得穿高跟、硬底等响声大的鞋,监考过程中应规范用语、讲普通话。
5.监考过程中关闭手机,不得阅读书报、闲谈、写课件等。
6.不得抄题、不得随意将题本、答题卡带出考场或允许他人带出考场。
7.考生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等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对试题内容不作解释。
8.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9.在领取试卷时,认真检查考场试卷的专业、科目、级别及密封情况,如发现密封签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刷厂密封签等情况时,应及时上报。
10.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讲解题本、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
11.组织考生确认本考场试卷的级别、专业、科目及密封情况并履行签字手续。启封试卷,检查袋内试卷的级别、专业、科目、试卷份数无误后发放试卷。
12.监考人员须提醒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相关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
13.核对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照片与考生本人及其试卷填写信息是否一致。要求考生在座次表上签字。
14.回收缺考人员题本、答题卡,并按规定填涂缺考信息。
15.发现考生存在违纪违规行为,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违纪违规情况如实、详细的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要求考生签字。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考生,应及时通知主考妥善处理。
16.考试期间制止一切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7.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后宣布立即停止答题,对仍继续答题的考生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18.完整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如实记录考试情况。
19.考试结束后,清点本考场题本、答题卡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20.将题本、答题卡经考点试卷清点人员及巡视人员分别清点无误并签字后,交试卷回收人员检验、封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