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第四中学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宁市第四中学财务报销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级领导、各处室、各级部财务报销事项管理。
第三条 我校财务报销管理坚持“权责统一、分级负责、厉行节约、合法真实”的原则,做到程序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合规。
第二章 事前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务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差旅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等须根据我市有关规定,事前填制其专用审批表;其余公务支出事项,须事前填制《济宁市第四中学公务支出预审表》(附表1,以下简称“预审表”)或《济宁市第四中学购置申请单》(附表2,以下简称“购置申请单”),分级办理预审批手续:
(一)公务支出,由经办人填写预审表,并经处室负责人、分管校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实施;
(二)物品与资产购置,各处室填写购置申请单,并经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分管校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实施;购置固定资产时,后勤服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需提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公务出差、参加培训审批。需事前填制《市直机关出差审批表》(附表3),具体审批要求如下:
(一)学校教职工参加培训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按照《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教职工出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厅局级以下人员火车乘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原则上应乘坐汽车或火车,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须经校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照公务机票管理办法购买。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审批。根据济宁市因公出国(境)费管理办法,填制《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表4),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外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 培训审批。学校举办专家培训会,需填制《市直单位培训审批表》(附表5)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公务接待审批。各处室根据来访公函,填制预审表,报校领导审批。对无公函的来访人员和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第九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发放的工资福利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实行分管校长、主要负责人审批制,填制预审表。
第三章 财务报销程序
第十条 办理报销业务前,经办人应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数量、金额、印章等要素必须齐全。经办人对提供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处室负责人对审签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经办人报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对取得的原始凭证按项目或服务分类整理并填制《济宁市第四中学公务支出报销单》(附表6),公务出差报销填制《济宁市第四中学差旅费报销单》(附表7)。2、提供发票(发票上必需有经办人签字)同时须提供加盖出票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若无支出报销单(附表6),则在发票上注明事由及分级领导签字;3、超过5000元购销和服务类须附双方事前签署的合同;4、预审表;5、相关文件;6、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还要附固定资产增加单;7、通过政府采购须附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相关采购合同文本、验收单等。
第十二条 我校各项公务支出实行逐级审签制度。
支出金额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经处室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审签后,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公务支出。报销时将发票等资料交于财务审核,并在财政集中核算统计表登记付款信息。公务支出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对公转账。如果付款至个体工商户,除需提供税务代开发票外,还要提供其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教职工垫付资金,原则上要使用公务卡支付,对于未办理的教职工,为避免现金交易,需提供付款时交易小票一并入账。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事项时,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规范等规定审核把关。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应退回或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超权限范围签署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财务报销内容
第十五条 办公费是指用于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发生的费用。办公用品实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报刊杂志征订结算。报销办公费时,发票应列明采购明细或提供加盖销售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购销合同。
第十六条 印刷费包括学校试卷、宣传等资料印刷的支出。处室文件资料印刷应使用单位打印设备,学校设备确实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经校领导同意,可到指定的打印社、印刷厂印制。根据政府采购要求,即《关于公布济宁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额度标准的通知》,除日常工作开展所需的各类文件、公文的印刷服务之外,一年合计3万元以上应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自行印刷。
第十七条 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济宁市区到外地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差旅费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审批表、原始票据、相关通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按照有关规定所发生的公务支出。报销时,需附出国任务批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相关通知、护照复印件及费用明细等。
第十九条 培训费是指本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直接发生的相关费用。专家讲课师资费标准及综合定额依据《济宁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时须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市直单位培训审批表》(附表5)、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费用明细等。师资相关支出应提供讲课费签收单及相关合同协议。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公务接待发生的各项费用。报销时,须附预审表、接待公函、《济宁市直单位公务接待清单》(附表9)、费用明细等。
第二十一条 维修(护)费是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纳入《政府采购集中目录》限额以上的维修维护工程类项目需走政府采购程序。报销时,需附预审表、发票、合同、费用明细、验收单等。
第二十二条 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报销,应提供相关支出明细;报销单位职工子女入托费,根据《济宁市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问题的通知》(济财综〔2014〕18号)的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报销时,应提供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文件;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依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费用是指用于购买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办公设备、家具等发生的费用。购买家具、办公设备应符合《济宁市市级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固定资产实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年初预算时汇总各处室需求后统一编报年度购置预算,年中由后勤服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若报销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发票应列明采购明细或提供加盖销售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相关合同、固定资产增加单、验收单。
第二十四条 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在职职工劳动报酬及各项津贴补贴,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是指对在职、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助和对学生的助学金、医疗费补助等。均为专项资金。支出报销时出具处室发放相关文件、被发放人员的签字名单、公务支出报销单、预审表等。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物构建和符合资本化的大型修缮的均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报销。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公务卡使用。严格按照《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济财库〔2012〕23号)和《关于规范市直单位经费支付方式的通知》(济财发〔2014〕56号)的规定使用公务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原则上需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出纳人员要做到对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对手续不全的有关单据要求重新填写。会计人员要做到每月账务处理及时、准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每月终了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办法执行。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