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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第四中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29 10:48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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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支教大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以下同)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各类学科教学(含艺体类)为内容,组织参与各类辅导补课并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进行课外辅导补习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租借房屋或利用学校资源对学生有偿补课,或违规举办各种名义的特长班、兴趣班、辅导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提供学生信息并从中谋利的;

(三)在同一场地(或异地)分批次给学生有偿补课辅导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违背家长和学生意愿,诱导、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五)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特长培训或委托他人、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辅导班的,无论是否从中谋利均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六)参与组织或联系异地教师(含未就业大学生)举办各类辅导班、特长班的;

(七)参加以各种名义组织的辅导班未经学校审批的;

(八)参加以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名义组织的辅导班超过3名学生的,无论是否从中谋利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九)参加以自主学习、社会实践、夏(冬)令营等名义集体组织校外补课,或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集体补课的;

(十)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确因特殊情况给学生进行课外辅导的,须由家长和在职教师个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核实同意后报市教育局登记备案,本学期内辅导人数累计未超过3人且未从中获利的,不认定为有偿补课行为。

第六条  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一)有上述所指情形之一,人数较少,影响较小(10人以内,含10人),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对当事教师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当年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不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扣除6个月以上的绩效工资,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当年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二)有上述所指情形之一,情节较重,影响较大(20人以内,含20人),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除12个月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性工资,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直接降为十二级),三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三)有上述所指情形之一,规模较大,顶风违纪的(30人以内,含30人),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除12个月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励性工资,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直接降为十三级);三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四)有上述所指情形之一,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经查实,对当事教师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除12个月的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开除或解聘。符合有关处理规定的,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五)其他未涉及的事项,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并报市教育局认定处理。

(六)试用期未满的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解除聘用合同。

党员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先给予党纪处分,再进行政纪处理。

第七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免去职务;

(二)市级以上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名师、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及教学新秀等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全市通报;

第八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的;

(二)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行为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三)教师组织有偿补课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四)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事实清楚但其本人拒不承认或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  健全治理有偿补课工作责任制

(一)加强师德建设。各科室、各年级部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崇高性、纯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倡导和弘扬奉献精神,着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落实违规行为查处主体责任。各科室、各年级部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将治理有偿补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部门目标考核,扎实做好本部门内的有偿补课治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治理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着教育和监管本部门教师的责任与义务,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有偿补课行为,依法依规、果断有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有偿补课行为。

(三)实行公开承诺制和自查自纠机制。各科室、年级部要与教师签订严禁从事有偿补课责任书(承诺书),并向社会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本部门整治有偿补课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要及时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畅通举报渠道。教科研中心要公布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一经查实,按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教师申诉办法。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办公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