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日常教学运行,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保障。教学管理工作必须遵循职业教育的规律。
第二条 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形成重视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的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考风和教学秩序;实现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和教学管理手段的信息化;形成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和分析调整体系。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实训室、实践教学基地、教风学风考风、师资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在教学管理中认真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校、教学部按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负总责。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领导教学、管理教学日常工作。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的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工作。
第六条 教学部负责本教学部的教学管理、教学基础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以及组织教师业务进修提高等,同时开展深化产教融合,提升专业建设质量。教研室主要任务是组织教学,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
第三章 教学管理基本要求
第七条 教学管理基本要求:
(一)思想政治要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特色,构建“思政课程+课程思政”格局,立德树人,五育并举,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
(二)人员素质要求:教学管理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工作业务能力,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工作中树立为一线教学服务的思想,倡导敬业奉献精神,努力学习科学的、现代的管理方法和技术,精益求精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基本工作要求:教学管理工作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科学地利用和改善教学环境与教学条件,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精心计划、合理调度、严密运行、监控保证,使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转,顺利运行。
(四)规范化要求:实现教学工作规范化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对教学中的各项工作,提出明确的规范化要求,制定并运行便于检查、评价的质量标准。
(五)制度化程序化要求:教学管理工作中既要有目标,又要重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使教学管理中的常规工作制度化、按流程有序进行,形成各项工作按期按流程开展的良性循环。
(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开展中职教育改革,深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的改革,加强学校教学基本设施建设。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严格管理和考核,严格执行教学质量保证措施。
(七)建立质量评价监控体系:为保证教学质量,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建立质量评价监控体系。制订科学的、符合中职教育特色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评价和改进各项教学工作,促进专业、课程的发展和建设。
(八)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教学管理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调动广大教师学生工作、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加强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改革的深入进行。
(九)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在教学计划管理、课程管理、教学调度、教师业务档案、教师教学评估统计分析、学生成绩管理、实验设备及实践教学管理等方面开展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学管理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管理工作人员素质。
第四章 教学规划管理
第八条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制订专业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主要依据,是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教学部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行业企业岗位需求,校企合作,共同研究起草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审批后颁布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如需变动,应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课程(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等)标准由教研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紧跟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岗位需求编制,经教学部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每学期的校历由教务处负责编制,报学校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制订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步骤,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由教研室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教学部应根据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商讨确定教材,按时报送教务处,以便征订教材、下达教学任务书和编制课程表。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和校历进行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报教学部主任批准后执行。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如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如作重大改动,需提交教学部主任审查批准,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备课,编制撰写教学设计(教案)。教学设计应按规范化要求认真编制,内容包括:本次课的课题、教学目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具、作业内容和要求、课后反思等。教学设计(教案)应妥善保管,以备抽查。
第十四条 课程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课程表由教务处、教学部依据开课计划和教学部确定的任课教师编制,于开课学期上课前下发。
第五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持教学设计(教案)上课。教师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是中等职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设计和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实训课程,加强学生基本技能和动手能力的训练。实践教学和考核办法要规范,必须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标准,严格按课程标准实施,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试题不能偏离课程标准,应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学生进入考场考试必须持有学生证或身份证,监考教师必须先验证后发卷,对考试作弊者要及时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教务处及教学部要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核或抽查。
第十八条 要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活动的安排及管理,辅导答疑要定时、定点,选修(校本)课程应列入计划管理范畴,不得在教学活动时间内安排其它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主管校长。
第十九条 教学部和教研室要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管理。教学部要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检查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教研室要组织集体备课、公开教学、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要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及时掌握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教学部主任及教务科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或教学工作专题研讨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教务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巡课制度。建立学校和教学部巡课组织。校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副主任、教学部书记主任、管理人员和教师参加巡课,巡课覆盖全部班级和课堂。明确巡课人员职责,巡课过程中如实做好巡课记录。发现问题,本着真诚帮助、重在教育原则及时反馈处理。每周对巡课记录进行汇总梳理,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听课制度。校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副主任、教学部书记主任均要参加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教改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听课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表,评价意见要向任课教师及时反馈;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学质量评估监控制度。制订科学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规范教学过程,对教学各环节进行评估监督,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生评教制度。各教学部每学期都要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课堂测评或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评教结果汇总分析后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学信息收集制度。教务处要会同学生处和各教学部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毕业生座谈会,收集和了解有关教学质量的信息,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各教学部、就业处和学生处建立比较稳定的毕业生质量信息监测反馈网络,定期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教务处根据各部门汇总资料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七章 教学改革与基础建设
第二十七条 教学改革是推动教育教学提升教学质量,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的有效保证,学校重视教学改革,组织力量开展教学改革的研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研究新专业,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按专业成立由校内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参加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制订专业设置和改革方案。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管理由教学部和相关专业教研室负责。教学改革要严格执行分阶段实施计划。
第二十九条 课程建设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教学部根据专业建设改革发展要求和课程建设规划,研究和规划本教学部各专业的课程改革和开发工作,提出改革现有课程、开设新课程的计划。积极开发适应社会需求的新课程。课程开发教务处组织审议,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由各教学部负责实施。各门课程应成立相应的课程开发建设小组,由课程所在教研室领导,课程改革和开发工作完成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第三十条 重视实践教学设施的建设。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实训(室)基地建设。建设项目要建立由主要使用的教学部、实训处、教务处、国资处、基建处、财务处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筹建组,开展项目论证。项目建设组要提出立项报告、设备选型调研报告和经费概算,按学校有关制度批准。项目建成后组织基建处、财务处、实训处、教务处、国资处、教学部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设施视其性质,由学校统一管理或移交相关部门管理。各项设施的管理均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 教材建设。教材必须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选用,既要考虑教材的先进性和体现中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优先选用中职优秀教材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教材。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制订教材管理工作制度,做好教材建设的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部和教研室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将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具有中职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教学工作。任课教师对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任课期间应保持教师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工作规范和各级教师的岗位职责,实行教师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奖惩和职称晋升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学部要制定师资建设规划和年度教师建设工作计划,教师要制定个人成长计划。对新教师要进行上岗前培训,要有具体的培训目的和内容。要实行培养青年教师的导师制度。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企业和社会实践,培养“双师型”的师资。要重视从生产现场选配优秀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六条 依靠社会力量加快学校建设和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兼职教师库,制订关于兼职教师工作的实施细则,教学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兼职教师的推荐、聘任、教学管理、咨询和联系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各种向教学一线优秀教师倾斜的措施,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且经教育帮助未改进者,调离教师岗位。
第九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学档案是学校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历史记载。各教学部门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把教学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布置落实。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部门要明确教学档案管理人员,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教学档案材料的收集、汇总、筛选、整理、编目造册、归档、利用、统计和报送等各项工作,保证教学档案的完整、正确和规范。
第四十条 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信息资源作用,为学校改革、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教学规定如有同本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均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是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