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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30 10:37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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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构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招生、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除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者,向学校请假。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学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可能对他人健康产生影响,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可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区)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已痊愈的,由学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备案。同时建立新生档案。并将新生档案中学生学籍卡片的照片右下角加盖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学生即取得学籍。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到校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处分等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自主选修课。所学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学分和评价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自主选修课)和操行评定两个方面。学业成绩,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考核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学生的操行要依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进行考察评定,确定相应的等级和学分。操行评语和毕业鉴定要填入学生手册。
   第十一条 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年级、跨学校选修课程。跨学校选修课程,须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其选学课程成绩及学分,由学生所学课程学校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记入学生学业总成绩中。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经学校主管处批准缓考,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批准,可补考一次。考试作弊者,学校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其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必修及限选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进行重修。任选课程补考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
  
第十四条 体育成绩应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对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学生,学校应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

第四章 纪律考勤

  第十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应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对无故早退、迟到者要给予批评。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1周(30节)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学生实习,应有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并由教师带队管理。带队教师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出勤管理、实习指导和思想教育。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由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负责。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九条 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准许休学就业、创业;因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二个月,按原教学进度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学生休

学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按原教学计划修习余下课程。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一学期内累计一周不到校上课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劝其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二)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三)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 就学一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已学学业成绩合格者,学校应发给在校学习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接收学校同意,持有关证件(转学证、学生档案及接收学校证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普通中专学生转学,按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市职业学校转往外地的,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
  
第二十六条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实行学籍变动学期汇报制度,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将学籍变动情况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三年。凡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期毕业,延期毕业时间不超过两年。亦可暂发结业证书,边工作边学习,学生在两年的时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之时算起。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证书验印页,学生照片的左下角盖发证学校的钢印章,右下角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验印钢印章;证书正页,填写学生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及在校学习专业、成绩等,并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名章。证书应由学校按毕业年度统一编号。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事迹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在校期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受上述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
  
第三十一条 对于纪律处分,学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开除学籍处分要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方能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