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策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校脱产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罚站、停课反省、通报批评、缓发毕业证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罚站、停课反省、通报批评、缓发毕业证适用于违反校规校纪,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者。停课反省、通报批评、缓发毕业证不属于纪律处分,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各教学部和学生处存档,可不载入学生档案。原则上,罚站时长不得超过1节课;给予通报批评的学生同时给予1周内的停课反省;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缓发3个月毕业证的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缓发6个月毕业证的处理;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缓发9个月毕业证的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缓发1年毕业证的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六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判处徒刑、拘役或管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于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者,视其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煽动闹事、侮辱诽谤他人、扰乱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包括留校察看以,下同);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他人财物者,除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涉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总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偷窃、诈骗手段恶劣且屡教不改者,不论偷窃、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偷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脏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七)参与分赃或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犯有本条中以上八款之一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过失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肇事、策划、参与打架,作伪证、为打架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打架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者:在赔偿对方的一切医疗费的基础上,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后动手打人者: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依照第十条3、4款所列情况给予最高一级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一经查处,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为打架者提供凶器者: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犯有本条中上述各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十)凡犯有本条例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条例第六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凡犯有本条例所列错误并从社会上找人打架者,给予最高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追究法律责任者:
(一)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电热器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而造成火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的处分
(一)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书、画、录像或其它违禁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男女交往中举止不当、有伤风化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有打闹调情、动作猥亵、有伤风化的举止,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给予记过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调戏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内涂写、勾画污秽画像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六)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映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教学过程中,多次不听任课教师正常安排而影响教学秩序者;
(二)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礼堂、实训室(基地)、餐厅等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损坏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三)破坏学校的电源线、电话线、网线等其它公共设施者;
(四)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
(五)故意损坏校园范围内尚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通报或标志牌者;
(六)因学习成绩、个人鉴定、就业等原因对学生干部或教师寻衅滋事打击报复者;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九)在桌椅、墙壁等公物、公共场所乱刻、乱涂、乱画者。
第十五条 对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吸烟、吸毒、酗酒者:
(一)凡吸烟、喝烈性酒被发现累计2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有吸毒、酗酒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吸毒、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
(一)5-9学时或擅自离校半天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10-19学时或擅自离校1-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20-39学时或擅自离校4-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40-59学时或擅自离校6-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60-89学时或擅自离校9-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90学时(含9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学校规定期限注册,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规定时间10分钟以内按迟到处理,累计迟到2-3次按旷课1节计算。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作弊(协同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者,给予双方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期间因作弊受到两次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三次记过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扰乱考场、威胁监考人员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拒绝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寓内打牌、大声喧哗、打闹等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人身受损或引起其它纠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不服从公寓管理部门的调配或擅自调整(调换)房间/床位/床铺位置或占用另外房间/床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中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参照以上条例,斟情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所犯错误情节轻微且能主动承认错误并作深刻检查者;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明问题者;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者;
(四)违纪后,能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
(三)曾受过处分或屡教不改者;
(四)威胁、诱骗、教唆他人违纪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违纪后不愿承担各项赔偿责任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学生所在教学部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
(一)涉及政治问题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学生所在教学部进行调查 ;
(二)涉及违法犯罪和违反学校治安管理方面的行为,由保卫处、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教学部进行调查;
(三)常规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教学部进行调查;
(四)凡在学生公寓内出现的违纪现象,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教学部处理;
(五)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教学部和学生处进行调查;
(六)涉及学籍管理和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教学部进行调查;
(七)证据和材料包括:
1.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
2.有关当事人的证明材料;
3.有关人员旁证材料;
4.教学部和有关部门的联合调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罚,按下列权限规定办理:
(一)1节课以内的罚站可由任课教师、班主任、学生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决定;
(二)停课反省、通报批评、缓发毕业证,由教学部党政领导研究决定,经教学部书记签字和盖章后,教学部备案归档。处分决定由教学部统一印发至有关班级及被处分学生;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教学部党政领导研究决定,经教学部书记签字和盖章后,报学生处备案归档。处分决定由教学部统一印发至有关班级及被处分学生;
(四)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以及跨教学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印发到有关单位及被处分学生;
(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学部党政领导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印发至有关单位及被处分学生,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六)处分决定公布后,由学生所在教学部负责将处分决定通知被处分学生的家长。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已满一年的学生,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者,原则上要在毕业前三个月内申请撤销处分。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申请书应当由违纪学生写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学生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有违纪行为的时间、事实与性质。
(三)受纪律处分的时间、种类;
(四)违纪学生对所受纪律处分的认识;
(五)违纪学生在违纪处分后各方面的表现;
(六)提交撤销处分申请书的日期;
(七)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八)违纪学生本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在教学部在接到学生的撤销处分申请书后,应当要求:
(一)所在班级对该学生受处分以来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
(二)班主任对该学生受处分以来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
学生所在教学部应当在接到学生的撤销处分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教学部办公会议作出是否同意撤销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将教学部汇总的材料统一报送校分管领导,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受到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度所有评优及奖励资格。
第三十一条 撤销的纪律处分可不载入学生档案;未撤销的纪律处分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处分条例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