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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30 14:39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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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和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学生实习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强化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专业学生在完成校内理论学习的同时,必须到管理和服务工作一线参加岗位实习。为加强学生岗位实习管理,确保岗位实习收到实效,结合学校工作和学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第一条 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是:三年制第五、六学期和五年制第六、九、十学期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

学生的岗位实习,由各教学部负责组织实施。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各教学部要成立由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专业教研室负责人、专业教师、班主任等为组员的学生实习指导小组。班主任和一名专业教师共同作为学生实习指导教师。

实习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岗位实习计划,开展实习动员教育、安全教育;制定、落实安全措施;评定实习成绩。

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并指导学生完成岗位实习手册中要求的各项任务,定期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第二条 各教学部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三条 各教学部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四条 各教学部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五条 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第六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填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各教学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七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二、过程管理

第八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三方实习协议》和《家长知情同意书》或《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实习审批表》必须在实习开始前签订完毕并邮寄回学校。

第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一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二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十三条 各教学部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手册,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五条 各教学部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六条 各教学部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各教学部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各教学部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各教学部备案后方可办理。

各教学部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三、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制度,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以一名职业学校的学生严格要求自己,在校外均不得抽烟、喝酒、谈恋爱。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不做有损学校名誉的事。

在实习岗位,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准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履行请假手续。遵守国家的法纪法规。

第二十条 学生应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分配,熟悉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去工作。在岗位上,要虚心向有经验的师傅请教,刻苦钻研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时,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发现安全隐患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实习单位管理人员和实习指导老师。如因个人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原实习单位,因特殊情况要离开实习单位的,需提前两周向实习指导教师提交申请书,由实习指导教师向教学部汇报,待审核和落实好新的实习单位,经原实习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方能执行。对在实习期间的违反实习单位劳动纪律和学校纪律的,学校要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及时填写《实习手册》,随时与实习指导老师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实习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习期满,学生应认真做好实习总结,连同《实习手册》交实习指导老师,作为实习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在规定的返校日期,如因实习单位工作需要而无法返校的,应由实习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五条 处分规定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按校纪校规或学籍管理制度做出处理:

(1)未经教学部、学校批准擅自变动实习单位的。

(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3)严重违反实习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4)与社会上不良分子勾结违法乱纪的。

(5)给学校、他人、实习单位声誉、财产造成损害的。

四、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注意防火防盗等。

五、成绩管理

学生岗位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实习成绩的评定由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学生岗位实习手册是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时理论联系实际情况、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并结合工作态度、遵守纪律情况等,在实习成绩表中写出评语;同时依据实习周志、实习报告、实习评定等情况,由实习指导小组确定实习成绩。

学生岗位实习成绩考核主要依据以下材料进行综合评定:

1.岗位实习周志(20%);

2.实习单位对学生岗位实习的评定(40%);

3.岗位实习报告(40%);

附:岗位实习成绩核算:

1.岗位实习综合成绩=实习单位评定成绩×40%+实习周志成绩×20%+实习报告成绩×40%,百分制折合成四级制记分。

2.百分制与等级制的换算关系为:优秀(100>X≥85)、良好85>X≥75)、合格(75>X≥60)、不合格(X<60)。

本办法由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