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23年学生资助
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根据上级分配名额奖励若干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二、三年级实行差额评审。
第四条 我校每年组成校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每年评审前学校进行积极宣传,并下发评审通知,二、三年级各班根据通知精神积极申报,以此鼓励学生努力学习。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我校教育处会同教务处负责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处、教务处负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领导、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备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小组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学校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凡因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评审资格;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赋分标准
(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
奖 次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赋分 | 50 | 40 | 30 | 30 | 25 | 20 | 20 | 10 | 5 | 5 | 3 | 2 |
(二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
奖 项 | 三好学生 | 优 秀 干 部 | 先 进 个 人 | 三 好 学 生 | 优 秀 干 部 | 先 进 个 人 | 三 好 学 生 | 优 秀 干 部 | 先 进 个 人 | 三 好 学 生 | 优 秀 干 部 | 先 进 个 人 | ||||||||||||||||||
赋分 | 50 | 40 | 30 | 30 | 25 | 20 | 20 | 10 | 5 | 5 | 3 | 2 | ||||||||||||||||||
(三类)其他市级荣誉证书和学校其他比赛
|
(四类)学校十佳学生、学校文明学生
项目 | 学校十佳 | 学校文明学生 |
赋分 | 10 | 6 |
赋分说明:学生在同一学年度获得同类项目荣誉、奖次的,取较高荣誉和奖次赋分,但不重复赋分。
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办法
(2023版试行)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采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济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1.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李书争副组长:朱连平
成 员: 孟宪滨 马云郝宗秋
2.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设在教育处)
主任:刘健
成员:金晶陈阔朱小友 张志玲 全体班主任
二、认定原则与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即享受国家助学金待遇。
各班级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户口簿中索引表复印件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按学校确定的比例标准,实行民主评议,确定具体受助学生名单,报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班级有特殊情况的,另向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说明,学校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给以研究决定。各班级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可参照以下标准:
1.脱贫享受政策贫困家庭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以上符合任意一项必须享受);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该项必须享受);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成员突发大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8.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山区、库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三、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我校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将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与认定工作。评议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学校成立由教育处、教务处、财务科联合组成的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经过民主评议后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3.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学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最终认定工作,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对象名单。
四、认定程序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1.每学期开学后,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2.班级评议认定小组在全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后,根据学生提交的《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操行等级和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由班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认真审核班级评议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资助管理办公室上报的国家资助对象名单,经审批确认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国家资助。
五、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学校将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期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评议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班主任每学期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将取消国家资助资格,并视违纪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学校将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子邮箱(jnzyjyc@163.com)和电话(0537--2369317),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教育处和班主任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各班级应依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认定办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