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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金乡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30 15:39 信息来源: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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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手机管理制度

手机作为一种移动即时通讯工具是科技进步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标志。然而, 由于手机功能的拓展以及使用者自控能力的薄弱,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的弊端已 显得十分突出,有的传播不良信息,有的沉迷网络游戏,有的甚至用作作弊工具, 冲击了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生活,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损害 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部明确规定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 入课堂。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学业 进步和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 、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以确保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 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2 、学校将定期不定期开展手机的检查,对发现携带手机的学生,按不同情况视 其情节处予以处分。

3 、任课老师发现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有权将学生手机扣留,并及时送交班 主任、专业部(教学部)或学生处。

4 、学生家长要积极配合、协助学校对学生使用手机进行管理。

5 、学校将从严从重处理在手机管理过程中拒不配合的违纪行为。

二、细则与处分

1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携带手机进校园,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将手机带入校园,由 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和专业部(教学部)同意后可将手机带入学校,住校生在入 校当天第一时间将手机交班主任,由专业部(教学部)统一保管,离校当天领回手 机,走读生在校期间要将手机关机,否则按违反手机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 、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任何场所、任何时间携带或使用手机。如有违反,第一次 责令写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由专业部(教学部)统一保管两周 后由家长领回手机。第二次违规携带或使用手机,给予记过处分,由专业部(教学 部)统一保管至学期末,学期末由家长到校领回手机,同时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处分结果记录学生学籍档案。第三次违规携带或使用手机,回家反省一周,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由专业部(教学部)统一保管至学期末,学期末由家长到校领回手机, 处分结果记录学生学籍档案。

3 、严禁在教室、实训室、宿舍内用手机等各类充电器充电,一旦发现,收缴相 关物品,并对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4、对在手机管理过程中拒不配合的违纪行为按违规携带或使用手机一次进行处 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服务与保障

1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与外界的通讯,学校统一安装固定电话提供通讯服务。 专业部(教学部)、班主任在必要时,为学生提供通讯服务。

2 、专业部(教学部)、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让学生认清利弊, 切实解决思想症结,明确学校在教学区、宿舍区禁止使用手机的意义。同时,学校 要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工作,以取得家长的认同和配合。

四、其他

1 、本制度由各专业部(教学部)具体执行。各专业部(教学部)可根据本专业 部(教学部)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制度要经过学校办公会审 批,报学生处备案后方可施行。

2 、本制度 2023 年 5 月 27  日开始施行。

3 、校长办公会对本制度具有解释权。

金乡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024年2月 11日

关于学生吸烟违纪处理条例

一 、总则

(一)吸烟是一种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学生吸烟将严重影响自 己的身心健康,妨碍自己健康成长;学生在校吸烟会给校园消防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给师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并造成烟民队伍的壮大;此外学生吸烟还会增加家 长的经济负担并引发其它相关社会问题。

(二)为了深入贯彻学校“依法办学 从严管理 ”的办学原则,真正为学生健康 成长负责,为学生终生发展负责,特制定《关于学生吸烟违纪处理条例》。

二 、细 则

(一)学生吸烟行为的认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认定为学生吸烟行为。

1 、在学校任何场合有吸烟行为的。

2 、吸烟过程虽未被发现,但被知情者举报,证据确凿的。

3 、通过调取学校监控发现的。

4 、虽在校未发现吸烟行为,但发现携带香烟的。

5 、他人吸烟时,负责把风、放哨的。

6 、在校外任何场合吸烟,被学校师生发现,证据确凿的。

(二)学生吸烟行为的处分

1 、学生吸烟行为一经认定后,随即自动进入处理程序。

2 、学生吸烟行为的教育责任,应由学校和家庭共同承担。

3 、具体处罚

(1)学生第一次吸烟行为被发现,记录学生违纪档案,给予警告处分,参加学 校控烟培训班,写出检查并签具《不在校园内吸烟的承诺书》的承诺书。

(2)第二次吸烟行为被发现,家长到学校共同教育并由家长在《不在校园内吸 烟的承诺书》上签字,记录学生违纪档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录入学生学籍管理 系统,由家长监护强制戒烟一个星期。

(3)第三次吸烟行为被发现,责令退学。

4、学生在吸烟行为的认定或教育过程中如果出现顶撞老师或拒不认错将从重予 以处罚。

三、本条例 2020 年 10 月 1  日开始执行。

金乡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违纪处罚办法(试行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规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校园 优良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 准则,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学生管理各项制度的在籍学生,在查清事实、坚持正面教育的 前提下,视学生违纪情节的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 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 开除学籍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部门等司法机关处罚者, 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 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部门等司法机关虽未给予处罚,学校 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 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处理:

(一)作案价值不满 100 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 100 元以上(含 1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 1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 100 元 (含 100 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 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脏者等,与作案者 同论。

第五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与后果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 分:

(1)损坏价值在 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含 100 元),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3)重犯或虽系初犯但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 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 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按规定处分外,一律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 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 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参与以赢利为目的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抽烟、谈恋爱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抽烟者,第一次被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被发现,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第三次被发现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对谈恋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学、老师反映较多、举止行为已超出 同学间正常交往,均视为恋爱)。

第九条对有流氓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 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发生上 述情况的该宿舍其他成员必须及时举报或制止,否则,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从事色情类服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 毒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条对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观看淫 秽书刊、图片、音像、光盘、影碟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复制、传播淫秽书 刊、图片、音像、光盘、影碟者,或在网上传播、散布不健康言论者,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

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的处分和处罚: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酗酒、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在学生宿舍私用电炉、煤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燃具者;在宿舍或教室 生明火、烧纸屑者。

(三)破坏电源线、网络通讯线路、视频监控设备者。

(四)在校园内保存携带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等,向楼下乱扔东西、乱烧杂物 等妨碍公共安全者。

(五)故意损毁学校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牌者。

(六)拒绝、阻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七)向窗外乱倒污水、垃圾者。

(八)破坏学校花草树木者。

(九)影响正常上课秩序、顶撞老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伪造、盗用走读证外出者。

(十一)盗用、仿制、私制证件、标牌者。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实际课时计算,早操、课间 操各记一课时,集合活动每四十分钟记一课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 3-15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16-25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26-35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 36-45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 45 学时者或在校实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 60 学时者,给予勒令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包括作弊的双方学生),除试卷 作零分计算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请人代考或 代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 者,应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的;

(四)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同时有数种违纪行为者,处分时,在其最高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七)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者;

(二)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积极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三)平时表现好且违纪情节轻微者; 第十七条附加处罚:

(一)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日起,取消当年的一切评奖评优及其困补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其学生干部资格;

(三)因违纪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者,如在毕业实习前仍未撤消处分,学校将延缓或不安排其 实习就业。

第十八条违纪处分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违纪处分一般由专业部(教学部)负责,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及 以上专业部(教学部)学生的,经公安部门处理的,由保卫处协调专业部(教学部) 负责,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部(教学部)学生的,未经公安部门处理 的,由学生处协调专业部(教学部)负责。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必须在其本人自我检查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提出初 步处理意见,报专业部(教学部)。专业部(教学部)根据处罚条例,参考班级处理 意见,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决定。

(三)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按照学生违纪情况,由专业部(教学部)、保 卫处或学生处作出处理决定。

(四)留校察看处分,按照学生违纪情况,由专业部(教学部)、保卫处或学生 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专业部(教学部)、保卫处或学生处行文归档。

(五)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按照学生违纪情况,由专业部(教学部)、保 卫处或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专业部(教学部)、保卫处或学生 处行文归档。

(六)学生的处分决定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家长。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 必须在处分生效后三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书。

(七)对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专业部(教学部)、班主任为其确立帮助人, 建立"二帮一"后进生转化档案,定期考核。

第十九条停课、停学

(一)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停课、停学 1-3 天,由班主 任作出处理决定,报专业部(教学部)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停课、停学 2-5 天,由专业部(教学部) 作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三)对学生进行停课、停学前,班主任要将学生离校时间、返校时间及交通 方式与学生家长沟通,与家长做好监管交接。

第二十条撤消处分程序:

(一)违纪处分考察期限:留校察看为 1 年,记过处分为 9 个月,警告处分为 6 个月。

(二)违纪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考核意见, 报专业部(教学部)。专业部(教学部)根据考核情况,参考有关意见,在充分调查 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向班主任和申请人反馈情况。

金乡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1530 ”安全教育制度实施方案

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及安全教育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认识“ 1530 ”安全教育制度。“1 ”:每天中午和下午放学前 1 分钟对学生进 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5 ”:每周五放学前 5 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 “30 ”:双休假期和节假日放假前 30 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

三、“1530 ”安全制度落实

1 、“1 ”:星期一至星期四每天 1 分钟及“5 ”:星期五 5 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 醒和安全教育,由各专业部(教学部)负责安排,班主任具体执行。

2 、“30 ”:节假日放假前 30 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由学生处负 责安排,班主任、专业部(教学部)或学校领导具体执行。

四、做好“ 1530 ”安全教育记录,班主任老师负责本班“ 1530 ”安全教育记录, 班主任或班级安全员具体执行。

五、本方案由学生处制定,分管校长具有解释权。

六、本方案即日起开始执行。

金乡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