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东方学校教职工工作管理制度
曲阜市东方学校教职工工作纪律约定
为严明工作纪律,规范职业行为,树立教师良好师表形象和学校美好社会形象,引领学生健康成长,制定本约定。本约定包含《曲阜市东方学校教师行为基本规范》、《曲阜市东方学校教职工考勤约定》和3个附件。
曲阜市东方学校教师行为基本规范
曲阜市东方学校是一所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的学校,当前仍处于“民转公”过渡期,是一个公众敏感期、发展关键期,社会和家长关注度极高,广大教师务必增强紧迫感,提高认识,丰厚内涵,提升气质,树立良好的师表形象。为此,制定本规范。
一、仪表仪态
第一条 在岗时间一律穿蓝、灰、黑、藏蓝(青)颜色正装,不穿带金属掌的高跟鞋;其他时间,在公共场合不穿乞丐装、露脐装、露背装、超短裙、低胸装,不穿样式怪异的各类装束。
* 男士正装,蓝、灰、黑、藏蓝(青)、浅米黄颜色西装为主,或蓝、灰、黑、藏蓝(青)、浅米黄颜色(立领)中山装,夏天白、灰、蓝颜色非明显大花纹饰(短袖)衬衫和蓝、灰、黑、藏蓝(青)颜色西裤。
* 女式正装,蓝、灰、黑、藏蓝(青)、浅黄、浅粉颜色西服套装、套裙及素雅色调连衣裙等在正式、严肃场所的着装。
* 体育教师除规定的场合要求着正装外,要求穿着统一样式的运动装或正装。
* 所有教师冬装外套或大衣不可大彩(大红大橙大黄大绿大紫大粉大蓝大白)大花,应以蓝、灰、黑、藏蓝(青)、浅黄、浅粉颜色镜面或暗纹为主。
第二条 在岗时间女教师不披散长发,不佩戴过大过长耳环,不染多色彩发;男教师不理光头,不留“锅盖头”、长发、彩发等怪异发型,不蓄留长胡须。
第三条 女教师在岗须薄施淡妆,不化浓妆;男教师不允许化妆;对实习支教教师不强制化妆要求。
第四条 在岗时间,中共党员须按规定规范佩戴党徽。
二、语言文字
第五条 语文教师须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资质,其他学科教师须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资质。
第六条 普通话是我们的工作语言。无论在课上、课外,与学生交流须说普通话;在校期间与同事交流须说普通话;与家长交流须说普通话。
第七条 要习惯说“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不说粗鲁低俗的粗话脏话。
第八条 对学生和他人不传播反动言论、歪理邪说,做言行一致的道德表率、守法表率,不在网络上发表、传播虚妄不实、情绪过激的言论或失当的图片、视频;在学生和他人面前要维护自身师表形象,维护同事形象,不背后说人坏话。
第九条 所有教师的汉字硬笔书写和英语教师的英语硬笔书写须工整、规范、美观。
三、行为举止
第十条 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会、上访或网络围观、不负责任跟帖发言。
第十一条 在校内不骑遛自行车、电动车,将自行车、电动车按规定的位置规范停放并落锁;小汽车、四轮电动车车头向外规范停放在停车位上;不将自行车、电动车推进办公区域内场所或楼道内、楼梯间存放或充电;不违反公共交通法规。
第十二条 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攀折花木,不采摘校园果实,不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
第十三条 与家长交流要心平气和、真诚以待,不呵斥、抱怨家长;不赴家长宴请,不索要家长钱物和有价证券,不收受家长馈赠。
第十四条 平等对待所有学生,关心每一个学生,不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谩骂侮辱学生。
第十五条 工作日午餐不饮酒,不酒后处理工作事务;不在校内任何场合场所吸烟,不在社会任何不允许的场合场所吸烟。
第十六条 上课、监考和看自习期间不接打手机,不收发短信微信,不浏览手机;上班期间无打电脑或手机游戏、炒股、看非工作视频、非工作聊天等行为。
第十七条 非特殊需要在教室内上课不使用扩音设备;不坐着授课;非特殊需要不带水杯上课;上课或看自习期间不约见家长或其他客人。
第十八条 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闲逛,不闲聊,不在规定活动的时间之外从事体育锻炼,不在集体办公的场所进行体育锻炼。
第十九条 不在封闭的、无监控设施的空间内单独辅导或约谈异性学生。
第二十条 开会期间将手机关闭,做好听讲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不向学生摊派、推荐学校规定之外的教辅材料,不乱收费,不乱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不将早餐带进学校;不在办公室或校内除餐厅外的公共场所用餐;在餐厅用餐时不大声谈笑,注意节约饭菜,做学生的榜样。
第二十三条 不带宠物进校园。
曲阜市东方学校教职工考勤约定(试行)
教职工工作考勤是学校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工作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尊重不同学段、不同岗位、不同工作性质的差异性,制订本约定。
一、总体要求
1. 全体教职工要思想认识到位,提高自我约束力,切实遵守工作纪律,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
2. 全体教职工实行“工作坐班,上班签到,离岗请假”制,即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一律按作息时间表的规定在校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
学校实行一天2次考勤,即每天上午下午到班签到;签到地点:行政楼大厅、初中区南厅、小学区南厅;签到方式:指纹/人脸识别。
上午签到截止时间:初中7:30,小学7:50,其他职员7:50;下午签到截止时间为14:30(夏秋)/ 14:10(冬春)。
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学部委员会成员及班主任需提前20分钟到校,即,上午:初中7:10,小学7:30;下午:14:10(夏秋)/ 13:50(冬春)。
初中带班领导到校时间为早6:30,下午13:50(夏秋)/ 13:30(冬春);上午6:50至晚自习放学后与值夜人员交接后方可离校;小学带班领导到校时间为早7:00,下午13:50(夏秋)/ 13:30(冬春);上午6:50至下午放学后小学区和大门口无滞留小学师生方可离校;
有晨读任务的教师早晨到校时间为:初中7:05,小学7:45;有午习看课任务的教师下午到校时间规定为14:05(夏秋)/ 13:35(冬春)。
到班考勤统计方式:每周党政办负责统计,并进行公示,计入考勤。
学校规定离校时间:上午无工作任务的教职工为11:20,下午无工作任务的教职工为:小学17:30(夏秋)/16:40(冬春);初中17:30(夏秋)/16:50(冬春);。
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出须开具出门证,开具出门证权限:任课教师由各自分管校长开具,分管校长不在由学部主任代签;校聘非教学人员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开具,分管领导不在由校长代签;校务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开具。出门时,应将出门证交给门卫室留存备查,无出门证不准许外出。
3. 学校及以上各级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一律进行考勤,学校指派专人负责。学部、学科会议和活动,由相关负责人负责考勤,每周五放学前将考勤情况报党政办(学科活动由教学部统一收集报送),以备存档并统计公示。考试监考、阅卷考勤由教学部和各学部共同执行,教学部负责总体统计,计入学期工作量考核。
此类考勤汇总由党政办负责,于每周一上午进行集中公示。
二、请假及相关要求
(一)请假批准权限
1. 学校校务办公会成员请假,由校长批准。
2. 校务办公会议成员以外的教职工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的,教师由分管校长批准,校聘非教学人员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的,一律由校长批准。
(二)请假手续
1. 请假。 教职工请假时,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无论因公因私,请假时先自行调整好课务和其他相关工作,认真填写请假条,经签字后,方可离校。事假要提前请,确属来不及当面请假的,一定要及时电话告知相关领导,最迟不得超过6个小时,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2. 销假:教职工休假结束或提前上班,要于到班后6小时内到批假领导处办理销假手续。
(三)事假有关约定
1. 事假,是指教职工因个人私事请假。因父母、公婆、配偶、子女重病住院需要护理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照顾,每学期累计5天(含)以内只做记录不作其他处理,超过5天则按事假作相应处理。
2.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公婆、子女)有重大疾病确需教职工照顾,需出具县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历和医院证明,可申请部分时段弹性考勤,弹性考勤须由校长签批。
(四)病假有关约定
1. 教职工请病假,应出具相应的病历和医院证明;因病请假2天(含)以上者,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病例和证明。
2. 确有特殊疾病需要照顾的教职工,需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历和医院证明,可申请弹性考勤,弹性考勤须由校长签批。
(五)特殊状况人性化约定
1. 给予孩子处于哺乳期(孩子一周岁以内)的女教职工和怀孕满6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一定照顾。照顾方式:(1)在不耽误正常必做工作的前提下,上午到校时间8:00,下午到校时间15:00(夏秋)/ 14:30(冬春);(2)上午离校时间11:00,下午离校时间17:00(夏秋)/ 16:30(冬春)。由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自主选择接受照顾方式(每天上下午各选一个时段)。
2. 全体教职工每人每周均享有半天的“心情调节假”,不计入考勤。当感觉到压力大、紧张、烦躁、郁闷,或其他糟糕状况,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向校长书面、当面或电话提前申请。这种特殊休假时间不固定,过时不追加补休。
(六)其他类请假
1. 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假期为3天;子女娶嫁假期为2天,兄弟姐妹娶嫁准假1天;因故延长者,须经校长批准,超假以事假计。
2. 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过世,可请丧假。假期视其情况为3天;祖父母、亲伯父伯母、亲叔叔婶母、亲舅舅舅母、亲姑母姑父、亲姨妈姨父等亲属办丧事给假1天。因故延长者,须经校长批准,超假以事假计。
3.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但若遇跨学期情形或学校人员紧张,一般休假4个月,满4个月后上班,产后6个月内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弹性考勤,计双倍工作量,发放适量课时补贴;满6个月后恢复正常上班。流产请假需事先自行调整好自己工作。超出天数按病假计。
4.学习假。 函授进修考试等,按主管部门正式通知时间准假,离校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好请假条参加学习/考试,按时往返,不计入考勤;逾期不归或提前不请假离校者以旷工论。所任工作需事先自行调整好,确因时间较长自己不便处理的可由学校协助安排。
5. 路程假。 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需赴外地者,根据路程的远近和往返实际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超出天数按事假计算。
6.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相关福利照发。
(七)视为旷工的情形
1. 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 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再办理续假手续,超出时间的。
3. 不服从工作分配,超过通知到岗时限的。
4. 不按规定按时到岗的。
5. 早退、擅自离岗的。
三、考勤处理办法
(一)符合公假规定的和因公外出的(以假条为准)不计入考勤。
(二)每学期事假5天、病假9天以内的不作考勤扣分处理,超出的以每半天事假扣0.5分、每半天病假扣0.3分计。
(三)每学期迟到10次(含)以内不作考勤扣分处理,10次以上每次扣0.3分。
(四)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21天(含双休与节假日),事假累计超过14天(含双休与节假日)者,取消本学年度评优选先以及进入考核一等资格,每超出一天扣发工作量绩效工资:病假30元,事假50元。
(五)每旷工半天或旷课1节扣1分;旷工1天或旷课2节扣2分;旷工1.5天或旷课3节扣3分,扣绩效工资150元;旷工2天或旷课4节扣4分,扣绩效工资300元;旷工2.5天或旷课5节扣5分,扣绩效工资500元;旷工3天或旷课6节扣6分,扣绩效工资800元;旷工3天以上或旷课7节(含)以上扣10分,扣整个学期绩效工资;擅自离校、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每次扣1分,因私事请假者每次扣0.2分。
(六)凡学校安排参加市及以上要求参加的活动的,请假、迟到、早退均按平时考勤的三倍计,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七)对于弹性考勤的教职工(不包括提前结束产假上班的老师),考核每天扣0.1分,并每天扣发工作量绩效工资10元,申请弹性考勤的教职工考核中“工作出勤”项最多得7分。
(八)监考、阅卷等特殊任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并扣发工作量绩效工资200元;事假每次扣1分,并扣发工作量绩效工资100元;病假每次扣0.3分,并扣发工作量绩效工资30元。
(九)为鼓励和表彰遵规守纪,学校设立全勤奖,具体方案另定。
(十)如待到学校放寒假或暑假而绩效工资没有发放,则从该教师当学期其他收入(课后服务费、加班补助、福利补贴等)中提前扣除因考勤应当扣发的绩效工资。
四、考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廷志
副组长:杜 放 孔令艳 宋红伟
成 员:杜冉冉 丰培利 郭淑贞 张静瑜 张衍峰 张玉凤 张 瑞 夏 东 王 欣
领导小组下设考勤工作小组,组长由王欣兼任,成员为袁心雨、张一超。
五、其他
(一)对于长期请事假、病假的教职工,严格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处理。
(二)本制度自2023年秋季开学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三)本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
附一:《曲阜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通知》部分条款(2017年10月31日)
(一)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请假的,须持县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中请病假时间半年及以上的应当出具三甲医院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单位审批。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的处理意见》(济人社发【2014】30号)计发。
(二)产假:女职工请产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批。假期按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29号)执行;女职工怀孕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执行;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女职工申请保胎休息的,按《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执行,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病假规定计发。
(三)婚丧假:工作人员请婚丧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批。婚丧假按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鲁政发【1988】112号文件执行。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事假: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双休日、公假日和寒暑假来处理,如需在这些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单位)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根据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作为计发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同时按年度考核的规定,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附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2018年118日发布)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附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8年11月8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