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二中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生。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教导处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教导处负责全校学生的学籍统管工作,各年级负责本级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年级设立学籍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本年级学生的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电子档案的组建以及发展报告的上传等工作。
第四条 学籍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做到政治素质好,管理能力强,专业工作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学,要严格按照教育局的招生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对不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学校拒绝接纳。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为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使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学校的优秀教育资源,学校执行上级规定不分重点班、非重点班和实验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确保每班学生不超过不超过56人。
第九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新生注册学籍时,要认真校对学生基本信息,学生信息一经上报,不得更改。学生原则上不予更名,确因特殊情况(父母离异、过继或被人领养等)需要更名的,必须交验改名后的户口本和县级户籍部门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没有空余学位的,不得接收转入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要在寒暑假期间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写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班主任、级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均同意并签字)、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学校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持转学证和户籍材料先后到县、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然后办理转学手续.手续完成后,把转学回执单交回原学校,同时把《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带入转入学校。
本省内跨市转学,先写出转学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持转学证明、户口薄或户籍证明等先后到转出方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再持转学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根据我省学分认定要求,因无法达到我省学分修习课时要求,可能无法获得毕业学分领取毕业证,讲清利害关系后,当事人确需转入的,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转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接收学生借读。
第十五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休学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级部主任、分管校长、校长同意,到学校教导处审查核实后,打印休学证明,持休学证明和医疗材料到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
第二十六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七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章 学生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视情节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一条 新生注册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等学籍变更信息,各年级要于每年4月20日前以及11月10日前把本年级学籍变更情况分类汇总后上报教导处,教导处在汇总并核实全校的学籍变更信息后,于5月1日前及11月20日前上报教育局普教科。
第三十二条 学习过程中,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而自动退学的学生,班主任要让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经家长签字后留档保存。由于学分认定以及每学期都要上传发展报告等过程管理都十分严格,凡退学学生,按山东省规定一律注销学籍,不准空挂学籍,班主任不得私自答应学生保留学籍,凡擅自主张私下答应学生保留学籍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学校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学校要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来的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