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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系统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31 10:32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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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系统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邹城市教体系统所属各学校。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务机构职能及工作职责

1、财务机构科室职能。教体局财务与教育经费管理科负责教体系统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的管理,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编报教体部门预算决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学校账务的管理工作、财务的监督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工作,做到报账及时、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做好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做好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出具书面送存时间,期间应将资金存入不计利息的财务人员公务卡内。

2、严格规定现金开支范围,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财务与教育经费管理科牵头,不定期开展现金盘点业务。

3、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财务与教育经费管理科牵头,一个年度内至少进行两次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原则上一律不得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办理借款。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和相关资料。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借用现金应在1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部门通知其所在科室(单位),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绩效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3、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财务与教育经费管理科初审,在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不论发票金额大小,均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4、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七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财务收支实行会签审批制度,对于重大支出事项,要有相关的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各科室(单位)的各项支出均应遵循审批制度,具体程序为:科室根据业务需求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分管科室的局领导签字审批—主要领导签批—报财务与教育经费管理科会同申报科室统一采购。

2、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业务的领导签字—财务与教育经费管理科负责人签字—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报账员签字报销。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表相符、账账相符、帐卡相符、账实相符。单位内各科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科室备案。

2、固定资产的购置:各科室(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申请报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3、固定资产的调拨: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间调拨),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科一份,双方科室(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4、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与教育经费管理科(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6、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部门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条  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验旧领新制度。局机关由教体局财务与教育经费管理科安排专人负责申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期限上缴收入。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票据使用完毕后到财政部门核销旧票据后,再领取新票据。

第四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

第十二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五章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

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财务科室负责人)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工作由教体局财务与教育经费管理科牵头,抽调专人办理交接手续的监交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部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七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十八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条  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  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6、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

1、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2、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3、计算机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4、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第二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1、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2、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软、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1、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2、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

3、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2、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双备份的应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任何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6、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备、光盘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

7、借阅会计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第六章   往来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是行政事业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的款项。单位往来款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暂付款、暂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十九条  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度、年度清查制度、坏账核销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建立债权债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条  财务与教育经费管理科牵头,对各单位往来款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各种往来款的性质、类型及形成的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1、各项收入中国家规定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收入与支出对应,各项收入不能相互挤占、相互挪用。

2、其他收入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先收后支、量人支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其他收入年度预算,纳入本单位的收入预算,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其他收入要及时入账,统一纳入财务管理,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帐外帐,公款私存。

3、财政补助收入的管理。财务科汇总各科室(单位)上报的季度或月份用款计划,分“款”、“项”来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务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并结合事业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余存情况来拨款。

4、拨入专款的管理。要按照专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财务机构在收到专款时分别设置账户,并单独组织会计核算。要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拨入款的使用情况和事业成果情况的报告,项目完成后专项办理报账手续,余款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处理。

5、事业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己确定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取得的收入及时入账。

6、各项收入都要统一纳入财务管理。各相关的科室(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开展的必须开支。

2、加强经费项目使用情况分析,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3、严格专项支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设帐、专门核算,及时监督资金支出、结算等情况。

4、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监督控制制度,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

5、有计划并结合实际业务进展安排资金使用,既要节约开支,又要讲求支出实效。

第九章  会商督导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财务与教育经费管理科与各科室对预算执行情况的会商、督导机制。

财务与教育经费管理科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在各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召集相关科室会商,梳理、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并召集相关科室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教育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教体局财务与教育经费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