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兖矿第一中学2023-2024学年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困境儿童等。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邹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付问军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张艳芳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五条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