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5266247/2024-015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成文日期 | 2024-05-0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市生态环境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430143号提案的答复《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1430143号”
提 案 的 答 复
尊敬的张凤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第一条关于“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机制。流域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的特征,在确立流域横向生态标准时,不仅需要科学合理的定量评估,还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时空变化特征以及各区域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因此,除Ⅲ类水质标准外,建议考虑水量、生态指数等其他环境要素在流域生态保护中所发挥的功能,并统筹考量各项环境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对流域整体空间进行生态补偿,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实现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公平,促进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生态屏障更加巩固。”建议。2021年,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当年完成47个河流断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含跨市界断面18个、市域内县界断面29个,涉及济宁、泰安、枣庄、菏泽四市24个县市区(功能区)28条河流,覆盖全市范围的生态补偿机制基本形成。一是积极推动协议签订。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安排部署,综合考量具体河流的水量、水质等因素,积极与相关地市、县市区协调,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了不同水质标准的补偿协议。二是强化监测数据支撑。在我市积极推动下,2021年,山东省及济宁市先后在39条河流入境、入湖口、县界,共计新建7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打造109个自动监测站组成的监控体系,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提供了可靠的水质数据支撑。三是扎实开展资金核算。根据上级反馈数据,每月对相关断面上下游补偿金额进行核算;根据县市区需求,及时勘察现场、采样监测,以有力的现场证据和真实的水质数据积极开展对上争取,剔除不合理数据。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南四湖水质连续20年持续改善,2023年全市28个国省控、34条入湖河流、南水北调干线水质优良率实现了3个“100%”。
针对第二条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方式。首先,相较于资金为主的生态补偿方式,协作、共建园区、产业转移、人才培养等生态补偿方式可以更为持久地发挥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功能与作用。地方在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时,应当将协作、共建园区、产业转移、人才培训、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纳入其中,尝试通过“资金补偿+产业链共建”的模式在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其次,加强上下游地区生态补偿技术联合研究。有的流域上下游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经济发展差异,上游地区生态环境脆弱且经济发展不充分,有关生态补偿技术较为落后,下游地区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掌握着先进技术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调研发现,部分流域对氮磷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的研发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有必要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中建立地方之间技术联合研发协作,不断促进流域保护技术发展。”建议。当前,济宁市乃至山东省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方式均以资金补偿为主。下步,市生态环境局将积极会同财政、水务等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创新机制体制,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将其作为持续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针对第三条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评估制度。有效的评估机制是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必不可少的内容,特别是对于以地理位置为基础展开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有效的评估制度是其日后展开合作的基础。应当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评估机制,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在地方签订生态补偿协议之前,各地方政府应当认真对本地区的流域环境质量进行评估,为磋商提供必要支撑,从而为地方之间建立切实可行的生态保护目标提供基础。在生态补偿协议实施过程中,各地方应当对生态补偿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在生态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还应当进行事后评估,评估该协议所达成的目标,反思其存在的问题,为下一阶段的生态补偿协议提供经验总结。适时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强化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补偿机制,保障重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建议。2022年底,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县市区重新签订了47份补偿协议,有效期为2023年至2025年。与首次签订的补偿协议相比,当前协议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完善,协议的重新签订使上下游地区进一步凝聚了共识、增加了合力。一是优化水质标准,在核算断面月均值数据进行补偿叠加的基础上,部分断面增加了年均值水质标准,即年均值达到协议标准上下游年度互不补偿;二是增加剔除条款,充分考虑客水对下游的环境效益,部分断面增加了季节性断流、未提闸等不予补偿的条款;三是优化断面功能,坚持目标导向原则,将距离相近断面设为互为参考断面,减少上下游不必要的资金补偿。下步,市生态环境局将积极会同财政、水务等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实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生态补偿评估机制,推动生态补偿工作上台阶、提水平。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