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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第二中学学生教育惩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07 16:56 信息来源: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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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日常违纪及其处理。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凡出现迟到、早退、化妆、留长发怪发、穿奇装异服、旷课、旷操、上课随意外出、上课睡觉、看课外书或者故意不完成作业等,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责令口头或书面检讨、安排公益服务任务或者视情况教室内站立一节课;若学生屡教不改,以上情形每学期累计5次,则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责令回家接受家庭教育,可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据悔过态度和反思情况确定返校时间,并处以警告处分;返校时由担保人、学生及监护人共同签订承诺书;累计第6次,累计第7次,处理办法同第5次,并分别处以严重警告、留校查看;达到第8次违反者,学校予以劝退,将由担保人通知监护人执行。

二、重大违纪及其惩处。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事先告知家长:

凡出现吸烟、喝酒、恋爱、打架、乱窜宿舍、夜不归宿、打牌、偷盗、不服从管理等重大违纪行为者,据违纪程度做以下处理,警告(不计入档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开除。具体如下:

第一次出现吸烟、喝酒、恋爱、乱窜宿舍、打牌行为者,由班主任通知监护人领回进行家庭教育,根据教育情况,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并给予记过处分,返校时由担保人、学生及监护人共同签订承诺书;第二次违反者,予以留校察看一个月,将由担保人通知监护人,按照第一次违反的程序执行;第三次违反者,由担保人通知监护人予以劝退,计入山东省个人成长档案。

对于群架两人以上者、夜不归宿、偷盗、不服从管理、顶撞辱骂教职工者,鉴于造成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学校将一次性予以劝退。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并将追究学生和担保人的责任,出现违法乱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它违纪及其处理

1.手机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学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的,须经学生监护人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将书面申请和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如有违反者,第一次由监护人携带书面检讨书到校签订承诺书,给予警告处分并计入学生个人成长档案;第二次违反者,除计入个人成长档案和签订承诺书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违反者,在前两次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劝退。

2.其它违规物品。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因违规使用贵重物品的,如手机,可以予以暂扣并保管,在适当的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如烟、酒、管制刀具、棍棒等之类的物品,学校可以根据危险情况,做出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宿舍管理。为保证全体学生的睡眠质量,考虑到其行为影响多数同学休息,凡在宿舍违纪累计达到三次,由监护人领回教育并在返校时由担保人、学生及监护人共同签订承诺书,并给予留校察看;累计四次,取消住宿资格。凡是无故夜不归宿的,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报警,同时取消走读资格。

4.家校配合。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四、未尽事宜由学校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