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第二中学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五条 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后勤服务中心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1.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2.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3.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4.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5.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6.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校务会、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学校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四)协助采购科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五)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六)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七)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采购科室职责
(一)编制本科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负责本科室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三)答复本科室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
(四)办理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等工作,负责审核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文本以及合同签订前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结算中心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督;
(二)审核和汇总各科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校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管理全校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四)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各采购科室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财务结算中心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财务结算中心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四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单个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 50 万元以下属于小额零星采购范围,除云计算服务外原则上应通过济宁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网上超市、定点采购、批量集采)进行采购。
1、网上超市。网上超市分为直购和竞价两种交易模式。单个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可实行网上直购,预算单位通过网上超市自行确定供应商。单个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2、定点采购。定点采购分为直购和竞价两种交易模式。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和车辆加油服务实行直购模式。其他项目单个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可实行网上直购,预算单位通过定点采购自行确定供应商;单个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3、批量集采。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含挂机、柜机)等品目可进行批量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服务 50万元,工程 60 万元。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之外的项目为分散采购。
第五章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预算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同一预算项
目下,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200 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 100 万元),工程类单项合同金额 400 万元。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 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注: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限额为 200 万元;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限额为 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