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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开放大学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08 08:34 信息来源:兖州区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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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国开”)学籍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注册在山东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山东开大”)的国开开放教育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开放教育学历教育招生实行注册入学,通过入学资格审核的学生发放国开统一的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到报名的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开放教育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不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招生报名时,学生须认真填写校验《国家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的内容并签字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前置学历等基本信息学生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后,不能随意更改。

学习中心要根据招生政策对新生信息进行认真复查,如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上级部门查究。

第五条 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无休学和保留学籍,自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超过学籍有效期未毕业的,学籍自行终止,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信息修改

第六条 学习中心在接收到新生数据及录取通知书后,在限定时间内,组织学生对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属招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错误的,应在入学第一学期及时提出修改申请。

第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发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变动的,须及时向学习中心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和国开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允许对姓名、身份证号(含出生日期)进行双修改。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学生毕业后不得对学习期间和学历信息上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

第四章  学籍异动

第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含第2周)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转学申请,省内转学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省际转学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

(二)学生持《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或《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省际转学需由转出省级开大出具成绩证明)到转出、转入的学习中心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申请转入的学习中心,在相同年级、学期需开设有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相关教学支持服务,方可转入。

(四)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五)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六)新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含第2周)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山东开大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二)转专业只能在相同学生类别、学历层次间转换,并且学习中心已开设相应专业,能够提供相关教学支持服务。

(三)学生需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和专业入学报名条件。

(四)学生已获得的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记载。

(五)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七)新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八)申请转学的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须同时符合转学和转专业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学生可自愿退学。

(一)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退学申请表》,学习中心审核批准后,即可退学。

(二)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三)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开放教育专业学习。被录取后,已获得的课程和学分,可按国开和山东开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

第五章 课程注册(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山东开大制定的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注册。

第十四条  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一)学生向学习中心申报当学期课程注册计划,或由学习中心按班级统一进行课程注册。

(二)学生不能参加未注册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三)学习中心应在每学期课程注册前办理免修免考及学籍异动手续。

(四)课程注册数据是学生学费核算的依据,课程数据生成后无法更改,且发生相关课程学分费用。

第六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试,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国开、山东开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要求执行。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七章  毕  业

第十七条  学生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毕业要求包括:

(一)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二)学籍有效期内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及各模块最低学分。

(三)学习时间达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短学习时间。修读专科及本科(专科起点)的,二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两年半;三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三年半。

(四)由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并须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

(五)学生毕业前需参加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并将采集图像信息上传学信网。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

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学制、层次。

(三)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并骑缝加盖国家开放大学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国家开放大学校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七)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十九条  毕业终审结束后,国开将毕业数据报教育部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毕业学生可登录学信网查看个人学历信息。

第八章  学  位

第二十条  本科(专科起点)毕业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开相关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申请国开学士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申请由本人提出,经山东开大初审、国开终审合格后授予。具体事宜,按照国开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学生获取学历、学位的证据,学生遗失后,不再补发,学生可提出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须向山东开大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审批表》。

第十章  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已发生的注册建档、学习和考试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费。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六)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山东开大决定;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国开决定。

第三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留校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山东开大做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替考两次及以上或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替考两次及以上或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两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开放教育学习。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二条  对经查实入学资格与本人承诺不符的,尚在籍者取消学籍,已毕业者取消毕业资格、撤销电子注册号、收缴毕业及学位证书。

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的学生,可重新申请报读开放教育学习。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相关处分意见前,学习中心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习中心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  学生若对山东开大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开大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若对国开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开提出书面申诉。山东开大或国开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分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若对山东开大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日内向国开提出书面申诉。国开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各级开大(电大)、学习中心做出的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章  毕业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山东开大负责提供毕业生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  学习中心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学生学习成绩单。

第三十八条  市级开大(电大)在学生毕业学期携带毕业生登记表集中到山东开大加盖毕业审核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招生报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入学花名册(学生页)、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奖励及处分决定各一份,放入毕业生档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其他突发状况,参考《山东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工作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山东开大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规定》(鲁电大教务字〔2017〕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