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5266247/2024-015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成文日期 | 2024-06-1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市生态环境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430228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发挥活性炭再生在减污降碳方面作用的建议》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
“关于进一步发挥活性炭再生在减污降碳
方面作用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张斌: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活性炭再生在减污降碳方面作用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第一条“加强环保执法与帮扶”的建议,我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强化执法监管,提升废气治理成效。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注重加大日常执法过程中活性炭治污设施的使用监管,重点查看企业VOCs治理设施设计文件、活性炭批次监测报告、规范装填情况、更换运维记录进行检查,加强更换活性炭安全管控,确保废活性炭规范贮存、处置,针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VOCs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控检查,确保活性炭规范填装、定期更换、有效使用。二是督促企业建立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如实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使用量,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设计参数、风量等,确保活性炭在废气净化过程中切实发挥作用,为大气污染防治打下坚实的基础。
针对第二条关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宣传”的建议,我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紧紧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及生态环境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制定年度“谁执法谁普法”宣传活动配档表,定期调度督导。二是开展助企法律服务。会同法院系统联合制定的“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将“被动申请”优化为“主动服务”,精准对接企业环保法律诉求,提供专业化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环保法律难题。在全市组建市、县两级共203名成员的“助企环保法律服务团”,2023年开展助企法律服务活动167次,服务企业359家,帮助企业解答问题283件,有效帮助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升依法治污能力,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针对第三条关于“积极推进有关政策出台”的建议,我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企业在申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时,应提供环评报告、验收报告及自行监测指南等申报基础资料,用以确认所选的废气治理工程是否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企业按照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明确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活性炭更换频率、更换次数、废活性炭处置去向等信息。二是积极引导废活性炭(VOCs治理)再生技术应用。我局始终坚持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高度重视废活性炭资源化技术的应用。2023年11月,我局批准1家废活性炭再生利用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该企业具备粉状废活性炭(不含VOCs治理废活性炭)20000吨/年再生能力,可实现粉状废活性炭资源化再生利用。但由于当前废活性炭(VOCs治理)再生技术不成熟、运行成本高等原因,目前废活性炭(VOCs治理)主要采用焚烧方式无害化处置。下一步,我单位将密切关注、积极引导废活性炭(VOCs治理)再生技术的升级和应用,根据政策和实际需求情况探索废活性炭(VOCs治理)“点对点”定向处理模式,实现废活性炭资源化利用,发挥减污降碳作用,助力我市“无废城市”建设。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