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1241/2024-016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成文日期 | 2024-06-1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提高居民小区供暖质量的建议》
侯桂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居民小区供暖质量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对于您提出的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测温制度。《山东省供热条例》《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对居民测温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居民申请测温退费的流程。如《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居民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测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居民用户测温申请后应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参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企业应按约定时间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否则视为认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反之,由供热企业承担。”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一)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二)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三)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二是关于加强监管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冬季供暖工作,持续完善群众诉求反映渠道,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各供热企业在每年供暖季前,将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电话、供热企业24小时客服热线以及供热网格员服务电话张贴在各小区各单元楼栋的醒目位置,接到用户反映问题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供暖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每周通报各县市区12345热线供暖来话情况,倒逼供热企业提高群众诉求办理效率。
三是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完善供热网格服务管理机制,将实施集中供暖小区全部纳入网格管理,选优配强2244名供热专业网格员下沉基层一线开展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各类用暖诉求;组织开展供热行业岗前服务培训考试,全市累计培训人数5100余人次。坚持供热运行日调度机制,专人每天早晚两次调度全市14家热源电厂、25家供热企业供热运行参数,动态掌握全市供热系统运行情况。建立寒潮预警机制,加强与气象部门联动,针对每轮降温天气提前预警,督促企业及时升温蓄热,保障群众用热需求。开展“访民问暖”大走访活动,自供暖首日起,组织市县两级住建干部下沉社区,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实地协调解决群众问题,活动期间共走访小区3026个、4万余户。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督促指导县(市、区)系统实施“冬病夏治”工程,组织各供热企业主动对标先进,开展行业服务技能培训、服务礼仪培训和供热服务大比武、大竞赛,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模式,细化服务措施,加强行业监管,全面提高供暖质量。
以上答复,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真诚希望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