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印病历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病案室进行审核,并留存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附在病历上存查。
三、运行病历(即患者住院期间或出院7日以内还未送达病案室的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时,由该病区医务人员调取病历至病案室,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病历不能交病人或家属携带。
四、病历复印的内容: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申请复印病历,只能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五、病历复印的具体程序:
1、申请:患者或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出示身份证明,向病案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病案室,经同意后方可复印。
2、缴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3、复印:医院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病历,由病区指派专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病案室,并有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4、核实、盖章:病历复印完毕后,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证明印记,除了在病历的首页盖1枚完整的章之外,还应该在所有病历的边缘盖上骑缝章(病案复印专用章),以保证复印资料的完整。
六、复印病历完成后,由病案室登记备案(保留申请人员有关证明材料,随病历归档保存)。
七、主管医生、病区科室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八、病历复印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45,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病历复印地点:病案室。
【注意事项】
1、按国务院规定复印病历资料必须加盖公章才有效,私自复印的病案资料一律不予以盖章。
2、住院欠费病人一般不予以办理复印或查阅。
3、除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使用定案外,病案原件一律不借出院外,事故鉴定需要使用原件时由病案室负责供出及保管,使用后及时完整归还病案室。
4、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科应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务科保管。
原病历管理规定自本规定下达之日起废止。
附件1:复印病历流程图
附件2:复印病历申请表
济宁市市直机关医院
2023年3月23日
附件2:
济宁市市直机关医院复印病历申请单
住院号: 患者姓名: 住院时间: 身份证号:
复印病历的用途:
复印病历的内容:
1.门诊:□病历 □辅助检查单
2.住院:□入院记录 □体温单 □医嘱单 □辅助检查单 □护理记录 □出院记录
3.辅助检查报告:□检验报告单 □心电报告单 □医学影像报告单
4.其他
申请人或被委托人: 与患者关系:
年 月 日
审批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