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1076F/2024-04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教育局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成文日期 | 2024-06-3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市教育局对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6号建议《关于完善教育惩戒权增强教师责任心的建议》的答复
周少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教育惩戒权增强教师责任心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年来,多地发生的教师惩罚学生引发矛盾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民众热议的教育问题。“如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实施惩戒教育”,再次成为值得每一名教育工作者思考、面对的课题。教育惩戒切口虽小,却事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2020年12月,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该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惩戒规则的制定基本解决了教师能不能及怎么惩戒学生的问题,明确了惩戒的标准和要求,“教育”是惩戒的真正出发点和核心要义,教育惩戒的最终归宿应是学生更好地成长和发展。
近年来,市教育局坚持从立德树人这一教育根本任务出发,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在每年举办的假期教师培训中,注重对教师开展普法教育,在学校管理中配足配齐法治副校长,健全各种制度,强化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在日常教育教学中,要求广大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对违反校风校纪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惩罚,不能触碰到侮辱人格尊严的临界点,不可以偏离惩戒教育的正常轨道。要求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行为时,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惩戒手段,让自己的学生在犯错后知错改错、继续健康成长前行。
下一步,市教育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坚持“以惩促教”,将“适时、适度”作为教师实施惩戒教育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通过不同的惩戒方式,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行为,从而更好地掌握和遵守社会行为准则。要求教师在适时实施惩戒的同时,强化积极的教育引导,避免粗暴进行报应性惩罚。实施教育惩戒后,学校与教师、家长应持续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并及时反思惩戒效果的达成情况。注重学生权益的保护和权利救济,在学校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学校和师生解决问题。
再次感谢您们对济宁市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们的关注,为我们的工作提供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