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附属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校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校区,包括济宁学院附属中学总校区、分校区、红星校区和南校区。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送教上门特困学生)。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济宁市学生资助事务中心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我校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共享数据资源,确保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校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教育处承担监督和指导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各校区成立由校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各校区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成立年级评议小组,由年级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及直系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即时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主要包括家中有长期病人或无劳动力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等二至三档,一般情况资助分档在全校保持一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和即时帮扶家庭困难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五)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常年卧床不起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参照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特殊情况,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需资助者,需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农村户籍在城内购置一套(含)以上房产的;城镇户籍有两套(含)以上房产的;
(三)家庭中有大型营运性车辆的;
(四)家庭中有经营性企业的;
(六)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七)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八)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认定程序为:
(一)资料准备
教育处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学生做好认定资料前期准备工作。学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可同时提供其他现有支撑材料,如: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烈士证等复印件;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可提供当地政府或官方媒体相关新闻报道;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可提供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4.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
5.其他能够支撑和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二)个人申请
秋季开学后,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填写申请书。
(三)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所填报信息真实性,学生日常消费状况,学生思想道德及诚信感恩情况,学习态度及综合表现。通过个别访谈、家访等形式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情况,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辅助手段。评议结束,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所在年级资助工作组认定。
(四)年级认定
年级资助工作组汇总、审核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受助档次。如有异议,可在征询班级资助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如出现年级仅有一个班级的情况,年级认定可以与校级(校区)审核合并进行。
(五)校级(校区)审核
各校区教育处、学生发展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年级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年级认定小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上报校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
(六)公示及异议处理
校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和家庭的敏感信息及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年级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年级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校区教育处、学生发展中心提请复议。校区教育处、学生发展中心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认定结果确定及建档
各校区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校教育处,教育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学校教育处和各校区分别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统一销毁。
第十二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宣传栏、告知书、明白纸、黑板报、家长会、校园广播等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按要求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学校在学年初向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调查表,学生或家长选择是否需要资助,需要资助者,详细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诚信承诺书,不需要资助者填写“否”。
通过相关数据库主动甄别脱贫享受政策、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确定资助;
其他家庭发生重大突发变故,如:重大灾害、突发意外、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申请资助的学生,需要上报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走访调查,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七条 学校汇总拟受助学生信息后,报送济宁市学生资助事务中心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信息比对核查。
对比核查有疑异学生信息,学校负责进行再次走访核查,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按照资助程序公示无误后进行资助;对瞒报、提供虚假证明、因过度消费造成贫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向受助监护人提供书面说明,并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大数据对比反馈信息,组织安排递补困难学生的评审,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及认定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审核监察领导小组,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认定工作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