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教职工考勤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职责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 教学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教学部、处(室)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时到岗。
第四条 教职工考勤管理坚持“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各教学部、处(室)主要负责人须掌握本部门考勤全面情况,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直接责任,并要指定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
第五条 请销假程序。教职工请销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应及时提出请假申请,认真填写《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单》(附件1),请假审批单填写、审批完成后,本部门留存,并送人事处和相关处室(承担教学任务的送教务处、担任班主任工作的送学生处)备案。
(二)教职工因急、重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打电话或发信息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随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三)请假期满,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到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岗者,应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1天不超3天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再报校长审批。
(二)所有中层干部请假,必须由本人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三)请假情况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备案。
以上请假包括因公、因私。
第七条 其它请假
婚假、生育假、哺乳期、陪产假、父母护理假、工伤假的待遇及工资、福利、绩效的处理,按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或依靠其赡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死亡亲属在外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增加往返天数。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绩效等待遇,等同于出勤。如有与人事部门规定不符,按人事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旷工认定及处理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2.请假期限届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3.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的,违规1个课时,按旷工1日处理;
4.专任教师无故缺席学校或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的。无故缺席一次,按旷工1日处理。
(二)旷工的处理
1.各部门、处室应视情节轻重对旷工者予以批评教育。
2.有旷工情况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3.旷工情况特别严重的,由学校党委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各部门、处室须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每月5日前填写《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考勤情况汇总表》报学校组织人事部,由组织人事部按照相关规定核发绩效。
第十条 各部门、处室应切实落实考勤制度,不得漏报、瞒报或徇私舞弊。出现违规情形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