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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6-04 15:53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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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为人民服务。

二、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

三、热爱专业,学好理论知识和技能。

四、坚持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劳动。

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遵守社会公德。

六、诚实谦虚、尊重师长、尊重职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令,保守国家机密。

八、听从祖国召唤,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职生,根据教育部制订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教育和管理的依据,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的指南。

第二章  政治思想品德

第三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与传销、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爱护国旗和国徽,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在涉外活动中,表现应有的民族气节,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掌握专业、文化知识及各项技能,立志报国。

第七条  热爱集体,热爱学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服从集体决议,履行集体公约;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

第八条  热爱劳动,爱惜粮食,节约水电,生活俭朴,合理使用助学金、奖学金。

第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就餐、购物时按顺序排队,不拥挤、加塞;参加集会、观看演出时要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事。

第十条  诚实守信,明礼修身,实事求是,表里如一。

第三章  学习生活纪律

第十一条  按时作息。按规定时间起床、就餐、上课、自习和参加课外活动。

第十二条  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第十三条  自觉培养从业技能。加强创新精神培养,注重实践能力提高,积极参加职业资格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遵守课堂纪律,请假时必须按照学生考勤管理制度办理。课前十分钟进教室,认真听课,做好笔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上不交头接耳、不收发短信、不打电话、不听音乐、不吃东西。课堂发言要举手,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师授课和其他同学听课。

第十五条  遵守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行为。考试前,要提前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教室指定座次参加考试,服从监考老师安排;考试中,应保持安静,不得与同学交谈,左顾右盼;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卷,有秩序地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议论、喧哗。

第十六条  遵守宿舍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公用家具不得随意调换、搬离、拆除或改装;出入宿舍楼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管理;不得在宿舍使用违章电器;休息时间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宿舍或者走廊追逐打闹喧哗;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按时归宿,严禁夜不归宿和擅自留客住宿;禁止向室外楼外泼水、抛掷杂物等;及时整理内务,不许乱拉乱接乱钉乱贴,保持宿舍整洁。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网络文明公约,科学使用网络,不沉迷于网络,不利用网络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文体社团活动,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生活,不断提高适应能力,形成健康心理,健全人格。

第十九条  掌握安全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管好自身财物,与陌生人交往提高警惕,自觉学习掌握自救求生技能,防止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强化环保意识,珍惜资源环境,爱护树木花草,保护动物,关爱自然。

第二十一条  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影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管理,更不得顶撞、威胁、辱骂、殴打学校管理人员。

第四章  服饰礼仪举止

第二十二条  着装要文明得体。严禁衣衫不整进入教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不佩戴首饰,不烫发,不染发,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披肩,不穿高跟鞋。

第二十三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仪容整洁,不浓妆艳抹,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勤换。

第二十四条  遵守公共道德,异性交往要做到自尊、自重、自爱。

第二十五条  讲究语言文明。说话注意场合分寸,讲普通话,使用礼貌用语;不得谩骂、讽刺、挖苦、取笑他人。

第二十六条  不吸烟,不酗酒;严禁赌博,严禁打架斗殴。

第二十七条  遵从交往礼仪。路遇师长应问好致意,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递接物品时要用双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进入办公室,要先敲门或报告,得到允许方可进入;乘车时应主动为老人和小孩让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本《规范》,视情节予以违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安全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园安全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学校要严格进行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三)严禁学生爬窗翻墙,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四)严禁学生拉帮结派,或与社会闲杂人员纠集在一起,对其它学生进行敲诈勒索、抢劫、偷盗等违法行为。

(五)对遭到外来社会人员或违纪学生的抢、骗、盗、骚扰、侵害时,一方面要敢于斗争,善于自我保护,另一方面要及时报告老师和派出所。

(六)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或离校出走。

(七)不得破坏、玩耍电源开关,保护消防设备。

(八)严禁在校园内骑自行车、电动车,停放的自行车要上锁。

(九)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二、运动安全

(一)教师在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课时,要向学生明确本堂课的教学内容、要求,并进行必要的运动安全教育。

(二)学生一定要按照老师的安排、要求去进行体育活动。

(三)不得擅自进行教学内容以外的活动,不得擅自拿体育器材或其它东西玩耍。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必须事前向班主任、体育老师说明,尽量避免或减少不适宜的体育活动。

(五)体育活动中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要及时报告老师,就地休息。

三、课间安全

(一)教师在课间要对学生的课间活动多加留心,对学生间过头的嬉戏玩耍,学生间的纠纷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的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二)课间时间主要是用来休息的,学生要做好必须的课前准备,如准备好课本、文具等。

(三)不得在教室内、走廊里、校园内、操场上追逐、推搡、打闹,或用其它实物(如笔、刀、棒、砖、石子等)进行投、掷、抛等危险性动作,以免伤害别人。

(四)上下楼梯要小心,不得拥挤、推搡。

(五)晨读、晚自习、上课铃声响了以后,坐在自己座位上,停止喧哗,保持教室安静。

四、校外活动安全

(一)学校组织学生春秋游,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时,要制订周密的计划,有专人负责,租用的车辆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活动前,一定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二)学生要服从老师的安排,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不得擅自离开活动地点,单独行动,不得做与活动内容无关的事,如有事要离开,一定要准得带队老师的同意。

(四)在外活动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五、上学或放学时的安全

(一)上学时要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不能在路上骑快车、飞车。

(二)住校生必须在学校食堂就餐,不得以任何理由到校外小摊就餐。

(三)下午放学后,除非有特殊情况要留校,学生直接回家,不得在街上或途中滞留玩耍,不得滞留学校大门口,值日教师要督促学生及时回家。

(四)家长应了解学生上学或放学的时间及行踪。

(五)上学或放学的路上,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行为,严禁在骑车时追逐打闹,单手或双手脱离车把骑车。

六、实验安全

(一)实验员(物理、化学、生物)要了解实验中的安全操作规定,严格执行实验操作程序,杜绝触电事故,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熟悉消防器材,掌握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在学生开始实验前,一定要加强对学生实验安全的教育。

(二)学生进入实验室后,不得东翻西寻,要听从实验员的安排,认真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实验,严禁在实验室追逐嬉戏。

(三)正确使用电器,谨防触电。

(四)严禁将食物,餐具等带进实验室,实验结束后一定要将手清洗干净。

(五)做有毒有味气体实验时,要及时打开排气扇,并马上开窗通风。

(六)实验时,应防止液滴飞溅或爆炸伤人现象。

(七)易燃试剂要远离火源。

七、饮食安全

(一)学校食堂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工作人员应有健康证。

(二)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以任何名目,不得在任何场所喝酒,抽烟。

(三)学生要注意个人饮食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不暴饮暴食,不吃变质食品,不在校外小吃店就餐,少吃零食。

八、消防安全

(一)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二)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四)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五)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水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图书室、化学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七)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八)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九)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十)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电器,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十一)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九、集会、会操、军训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

(二)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要有教师负责疏散管理,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踩踏事故的发生。

(三)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军训活动,应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并与协办部门负责人共同商定。

(五)对军训的场地应事先考察,确保学生军训安全进行。

(六)军训的强度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身体状况而定,对患有不适合军训活动疾病的学生应进行劝阻,避免不必要的事情发生。

(七)学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对集会、会操、军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十、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一)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二)学校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三)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人员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四)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五)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并掌握正确的自救自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六)建立学校突发事件教师救护队,高度警觉,随时出动。

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生出勤要求

(一)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到班主任处报到注册。

(二)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上课、实习、见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以及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等),不得迟到、早退。

(三)节假日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

二、考勤办法

学生考勤工作由教育处全面负责。学生每天的考勤由班主任和学生干部负责。全体考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考勤程序是:

(一)由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每天按课程节次填好《课堂记录登记表》(每节课的考勤登记须经任课教师核准签名),每天统计一次,报教育处办公室。教育处第二天公布学生缺课名单。

(二)教育处每个月做好学生的月考勤统计,填写好班级考勤月报表,一份向班级公布,一份教育处留存。

(三)每学期期末考核前,教育处要做好学期考勤统计工作,填好班级学生考勤统计表,一份向班级公布,一份教育处留存。

三、请假办法

(一)学生请假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坚持家长请假的原则,家长与班主任联系后,班主任方可批假,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条,班主任签字后,学生到教育处盖章,并在请假情况登记表上登记。

(二)请假时间及权限

1、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一周以内,由教育处领导批准;

3、请假一月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准;

4、请假一个月以上,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5、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由领队教师和班主任共同批准。

(三)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事假者应有充分理由,请病假者必须有医院证明,请长期病假者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到教育处办理销假手续。需延长请假时间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确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销假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

四、旷课、缺课的处理

(一)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到校,或不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校安排组织的活动,或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处理按“折合旷课学时数”(以下简称旷课数)的多少给予不同层次的处分,其具体折算办法是:

1、文化课、专业课、实习实训课、班会、晚自习等教学活动,旷课者,按上课实际节数计旷课数。迟到或早退者,每节课不超过10分钟者,按0.3个旷课数计;每节课超过10分钟不超过20分钟者,按0.5个旷课数计;每节课超过20分钟者,视为旷课。

2、学校文体活动等大型集体活动,每次活动按1学时计算。缺席、迟到和早退者按教学活动折算办法折算旷课数。

(三)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数达到一定数量后,给予相应的处分。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旷课4-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25-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37-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超过50学时者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6、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学校可以按自动退学处理;

7、经教育不改、认错态度较差者,按高一级标准从重处理。

(四)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育处作出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教育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由教育处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以上处分批准后,教育处视情节轻重在全校进行通报。

(五)学生在其违纪行为认定过程中享有咨询、陈述、申辩的权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本办法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加强宿舍的规范化管理,是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品德和良好的作风,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校学习、住宿的学生,不论专业、民族、性别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中等职业教育规律,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 宿舍管理应当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改善宿舍管理及住宿条件,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五条 宿舍管理必须符合学校和学生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 宿舍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接受、采纳住宿学生的合理化建议,并接受住宿学生的监督,热情为学生服务。

第二章 宿舍管理制度

第七条 凡学生住宿人员必须办理住宿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在每学期报到注册前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 住宿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宿舍内清洁卫生,爱护一切设备、设施,严禁拆、挪、换、搬、卸宿舍内的一切设备。

第九条 住宿人员要尊重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就寝,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确需调换房间和床位者须个人申请,报宿舍管理人员,经教育处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十条 男、女生一律按规定的宿舍住宿,不准外宿,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外人住宿。

第十一条 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及用具一律注册登记,要精心管理和爱护,毕业或退学时按项验收。

第十二条 严守学校作息时间,接受宿舍管理员和值班人员的检查,每天晚10点各楼层管理员和值班人员对学生宿舍逐一检查人数和纪律,未请假不按时到者应及时与班主任或家长联系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第二天晨读时反馈给教育处。上课时间(包括自习及课间操)不允许滞留宿舍内(特殊情况必须经教育处批准);晚十点要按时就寝熄灯,不准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住宿一律凭校牌出入宿舍大门,并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节约用电、用水、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及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严禁带入刀具、各种棍棒、器械等危险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对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违犯者,写出书面检查,请家长到校签字,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取消住校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对酒后滋事、打架斗殴或因吸烟造成安全隐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赔偿一切损失;对违反规定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 提高警惕,建立完善防火、防盗措施,定期检查清除一切不安全隐患。严禁乱接电源、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器,禁止点蜡烛,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私接电线,使用违章、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等,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赔偿经济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经商和不法活动,一经发现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室内不要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时要及时锁门,就寝后要栓门,但不得反锁。

第十八条 住校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夜不归宿,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持有家长请假、班主任批准、教育处盖章(或值班人员签字批准)的请假条方可;第一次夜不归宿者,通知家长来校对学生批评教育,有学生写出检查、保证,家长签字,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夜不归宿者,取消住校资格,并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星期五、六在校住宿者,必须填写住宿登记表,经班主任签字后,于每周五下午交与宿舍管理员,应按时回校住宿,不按时来者,管理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家长,不来住宿者按夜不归宿处理;不登记者视为回家,不再点名,不再与家长联系,责任自负。

第三章 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及时打扫宿舍卫生,宿舍内卫生达到“五无”、“三洁”,即无垃圾杂物、无积水、无灰尘痕迹、无乱贴乱画现象、无异味,保持地面清洁、桌面整洁、门窗玻璃墙壁洁净。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物品放置应当做到“三线一面整齐化”,即牙具、餐具、鞋子摆放各自一条线;床面整洁平展,被子、枕头叠放在统一位置;脸盆、毛巾及小物品放置整齐有序。  

第二十二条 切实搞好个人卫生,要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宿舍内卧具一般每人每月清洗一次。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整体布局要统一美观。室内物品放置有序,禁止在宿舍乱钉钉子、乱拉铁丝、绳子、乱挂衣服、乱贴乱画和乱挂条幅等。

第四章 奖惩及赔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鼓励先进、督促后进、违章处罚的原则,宿舍管理实行奖惩及赔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参照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称号、嘉奖及物质奖励。

1、被评为“星级宿舍”者;

2、被评为“优秀宿管干部”者;

3、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对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七条 凡损坏宿舍楼内的各种设施以及门窗、玻璃、桌凳等房产物品的,除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外,还要按损坏物品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对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赌博、偷盗、蓄意破坏公物、违章用电者(除没收电器外),将从重处罚。

第五章 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实行宿管员和学生会宿管干部检查及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天检查卫生和纪律一次,每周再抽查1-2次。

第三十条 教育处及宿舍管理人员将不定时、不定期对宿舍内住宿人员进行卫生、纪律、生活等检查,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和批评,确保宿舍的规范化管理正规有序。

第三十一条 星级宿舍的评比标准和内务卫生评分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育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1日起实施。

学校模范宿舍和星级宿舍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宿舍管理工作,树立宿舍榜样意识,进一步推进平安、卫生、和谐宿舍建设,根据学校对宿舍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学生宿舍管理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体在校生宿舍。

第三条 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根据《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模范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室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三)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宿舍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宿舍成员无迟到旷课现象;

(五)宿舍内整齐清洁;

(六)宿舍成员按时作息,不干扰和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七)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八)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九)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五条 根据《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星级宿舍除了应具有模范宿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

(二)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获奖比例高;

(三)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经常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受到宿舍管理员公开表扬一次以上。

第六条 宿舍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模范宿舍和星级宿舍:

(一)有被宿舍管理员通报批评者;

(二)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留宿外人;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

(四)在宿舍内酗酒、吸烟;

(五)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和进行任何宗教、封建迷信的活动;

(六)有夜不归宿行为;

(七)无故欠缴住宿费、学费。

第三章 评选名额与办法

第七条 模范宿舍评选的名额为楼层宿舍总数的20%(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星级宿舍评选的名额为楼层宿舍数的10%(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第八条 模范宿舍每周评选一次,由每周宿舍管理员打分、宿舍卫生成绩和纪律成绩相加,总成绩优异者中选出;星级宿舍每月评选一次,宿舍互访成绩的30%和平时宿舍检查得分的70%相加,对总成绩排名靠前的宿舍颁发“三星级宿舍”证书,并进行物资奖励。如连续两次获得三星级证书颁发“四星级宿舍”,连续两次获得四星级证书颁发“五星级宿舍”。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宿舍所在的班级分别为班级量化成绩加2分、5分、7分。获模范宿舍的集体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获星级宿舍的集体由学校发给锦旗和一定物质奖励。

第九条 模范宿舍、星级宿舍评价体系包括内务卫生、行为养成、学习风貌、文明建设,各指标的分值为内务卫生40%,行为养成30%,学习风貌20%,文明建设10%。宿舍互访成绩分值为学生70%,宿管员20%,教育处10%。

第十条 参评宿舍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处提出异议。教育处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模范宿舍、星级宿舍评定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成员由教育处、团委、宿舍管理员、校学生会干部组成。

第十二条 如发现获奖宿舍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教育处收回锦旗和奖品,并在全校通报;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育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优良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准则,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校维护纪律、实施惩处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处分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章  处分细则

第五条 学生因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处理:

(一)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脏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第七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含100元),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重犯或虽系初犯但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如有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按规定处分外,一律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二)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学校,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参与以赢利为目的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和处罚: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破坏电源线、网络通讯线路者;

(三)在校园内保存携带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等,向楼下乱扔东西、乱烧杂物等妨碍公共安全者;

(四)故意损毁学校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牌者;

(五)拒绝、阻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六)向窗外乱倒污水、垃圾者;

(七)破坏学校花草树木者;

(八)影响正常上课秩序、顶撞老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盗用、仿制、私制证件、标牌者;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餐厅秩序,有不良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个人荣誉、助学金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喝酒,经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藏匿、出售、服用非法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等,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赔偿经济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夜不归宿,第一次学生写书面保证书,请家长到校共同批评教育并签字,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取消住校资格,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双方当事人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依据我校实际情况,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实际课时计算,节假日除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6-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25-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37-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多于50节,少于90节者,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六)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如班会、军训、集体劳动、大型集会等),按旷课处理;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包括教育教学实习、实践环节)的缺席学时数,按实际学时计算。

(七)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包括作弊的双方学生),除试卷作零分计算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视情节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的;

(四)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同时有数种违纪行为者,处分时,在其最高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者;

(二)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积极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三)平时表现好且违纪情节轻微者。

第十八条 附加处罚:

(一)受各类纪律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助学金评定,不得评选和授予各类荣誉称号。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其学生干部资格;

(二)因违纪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分;

(三)违纪受处分者,如在毕业实习前仍未撤消处分,学校将延缓或不安排其实习就业。

第十九条 违纪处分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违纪处分由教育处负责;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必须在其本人自我检查的基础上,由班主任召集班委进行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育处分管领导。教育处根据处罚规定,参考班级处理意见,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集体讨论,提出处理决定;

(三)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由教育处作出处理决定;

(四)记过处分由教育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教育处行文归档;

(五)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班级讨论提出拟处理意见,教育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教育局审核批准;

(六)学生的处分决定要及时通知家长。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分生效后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书;

(七)对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教育处、班主任为其建立违纪学生转化档案,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撤消处分程序:

(一)违纪处分考察期限: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十二月;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记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纪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班委、班主任签署考核意见,报教育处。教育处根据考核情况,参考有关意见,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向班主任和申请人反馈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定中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应当比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学生操行评定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落实《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依据《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操行评定办法》。对我校学生每日在校的行为表现,实行量化考核,等级评定。

二、评定办法:

(一)学校成立学生操行考评领导小组,教育处主任任组长,值班老师、班主任、学生会成员任成员。负责全校学生操行评定工作。

(二)各班成立操行分评定领导小组,班主任任组长,班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委会成员任成员,具体负责该班每个学生的操行评定工作。

(三)班主任是本班每个学生操行等级评定具体负责人,学校发放《学生操行等级评定统计表》,各班每天进行量化考评,期末等级考评,学期末综合评定。

(四)各班考评小组分工负责,听取任课老师的意见。根据操行加分和扣分的细则,进行量化考核,并做好记录、公布、表扬和批评工作。

(五)操行评定结果应向全班同学公布,有疑义的学生,可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六)学生每期操行基本分为100分,上不封顶,每期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等评定学生操行成绩,评定比例为:

1、操行总分达90分以上,评为优秀(约占班总人数的 20%);

2、操行总分为80—90分评为良好(约占班总人数的 40%);

3、操行总分为60—80分评为合格(约占班总人数的 30%);

4、操行总分在60分以下评为不合格。

(七)操行等级评为优秀以上的学生方可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操行等级不及格的降为德育试读生,试读期间仍不及格者的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低于70 分通知家长并请家长到校,汇报在校表现情况。

三、学生操行等级和细则

(一) 打架、斗殴违纪行为扣分规定:凡打架双方都要扣分

视其双方责任轻重而定。

1、动手打人未伤者扣10分;

2、策划参与聚众斗殴者扣20分;

3、纠集校外青年或授意校外青年殴打校内同学者扣30分。

以上规定仅限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如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如伤、残、严重破坏教学秩序等)将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 辱骂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和学生会违纪行为扣分规定:

1、不尊重老师,对老师的批评,劝告不接受并顶撞,态度恶劣者每次扣5—10分;

2、辱骂老师,每次扣10—20分;

3、不服从教育管理人员、学生会同学管理,态度蛮横、顶撞、拒报班级姓名扣5—10分。

(三)学生吸烟、喝酒、谈恋爱违纪行为扣分规定:

1、凡吸烟、喝酒者,无论何种原因每次扣5—10分;

2、将烟酒带入学校者扣5分,不但自己抽烟,还招待他人抽烟每次扣5分;

3、如因喝酒造成严重后果扣20—30 分;

4、正常在校时间出入网吧、游戏机室每次扣10 分;

5、在校期间有事需家长请假,持本人书写、班主任签名、教育处盖章的请假条方可离校,私自外出每次扣10 分;

6、有谈恋爱行为扣10分,拒不改正,并有过密行为的扣15 分。

(四)学生赌博、偷窃、敲诈、勒索等违纪行为的扣分规定:

1、组织他人赌博扣15分,参与赌博者扣10分,在宿舍玩牌扣 5 分;

2、凡偷窃无论金额多少扣15分;

3、凡敲诈、勒索无论金额多少扣20分以上;

4、私用电器、私自宿舍内使电扣10分。

(五)学生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的扣分规定:故意破坏教学设施、实验用品、体育器材、课桌椅、门窗等一切学校财物设施,除按有关管理规定加价或加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5—20分扣分。

(六)考试作弊扣15分。

(七)学生仪表、仪容违纪扣分规定:

1、长发、染发、佩带头饰、手饰、染指甲等每次扣2分;

2、在校内刻意打扮,服饰仪容不符合学生身份,穿奇装异服者每次扣1—4分;

3、在校内公共场所不得穿拖鞋、赤脚、打赤膊,违者没次扣 2分。

(八)学生迟到旷课行为违纪扣分规定:

1、学生每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旷课一节扣2分;

2、住校生无故晚到宿舍每次扣2分,夜不归宿者每次扣10 分。第一次夜不归宿者扣10分;第二次夜不归宿者20分。

(九)其它扣分规定:

1、无假条进入宿舍,每次扣2—4分;

2、不守纪律、上课、自习、集会、两操、就餐、就寝等违纪每次扣1—5分;

3、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每次扣2分,不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的每次扣5分;

4、不关心集体,有损班级和学校声誉者扣1—4分;

5、随地吐痰,乱仍纸屑、杂物每次扣1分,在墙上随意图画或踩脚印每次扣2分;

6、逃避劳动每次扣3分,讲究吃穿,浪费现象严重者扣1—3 分;

7、个人卫生差、寝室内务不整洁,一次扣1分;

8、打击进步、报复、批评、威吓同学每次扣2—4分;

9、同学间乱取绰号、骂人者每次扣2分;

10、担任值勤生,不认真履职者,每次扣2—10分。不服从班主任和学校的安排每次视情节扣3—5分。在校内骑车或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扣1—2分。不服从值勤学生教育管理或故意刁难值勤学生扣5分。

(十) 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除扣个人操行等级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对受处分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四、加分原则及补充规定

学生对校内建设或班风建设有突出贡献行为予以加分,所有加分须经教育处或班主任通过。

本规定由学校教育处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予以充实完善。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教育处。

学生手机使用管理办法

       为创建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引导同学们正确使用手机,促进同学们身心健康发展,现对我校学生手机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广大同学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要有限度地使用手机,节约手机通话、信息等费用的支出。

二、广大学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不得随意借给别人,不得随处乱放。由此引发的手机损坏、遗失等后果,责任自负。

三、上课期间(包括自习课),学生一律将手机关闭,如被发现未关机的,课任老师及纪律值班老师同学有权收缴其手机,并代为保管一个月,并将情况记录在课堂情况登记表上。

四、上课期间(包括自习课)学生不得有接听手机、收发信息和其它使用手机的行为。一旦发现,课任老师及纪律值班老师同学有权收缴其手机,学期结束时通知其家长收回,并将情况记录在课堂情况登记表上。

五、午休和就寝期间不得在宿舍乱放手机音乐,晚上熄灯后不得使用手机上网或接打电话,一旦发现,值日老师有权收缴其手机,并代为保管一个月,管理员老师将情况记录在交接班情况登记表上。

六、为学生安全,学生上课、晨读和晚自习时间不得在教室充电,一旦发现,班主任老师及纪律值班老师同学有权收缴其手机,学期结束时通知其家长收回。

七、利用手机制发虚假信息、骚扰他人,影响他人身心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一旦查获,将没收其手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八、学校将违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列入班级量化考核项目,上课使用手机被任课老师发现的,每人次扣班级量化1分,扣个人量化5分。每周班级量化分数被扣10分及以上的,该班级将被取消“文明班级”评选资格。

望各班加强教育和引导,广大同学要积极配合,正确、合理、文明地使用自己的手机,养成良好的生活消费习惯和行为规范。

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学生发扬“务实求精,励志明德”的校训精神,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结合我校的办学定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奖学金由教育处、财务科负责组织实施、汇总、审核,教育处统一发放。

第四条 各班成立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来源

第五条 奖学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学校按一定比例支付的资金,社会捐资赞助等。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学校教育处按规定比例向各班分配奖学金评奖名额。

第七条 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初定获奖学生名单、奖学金等级,报学校教育处汇总、审核。

第八条 教育处牵头相关班主任成立校级评审小组,负责五类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 教育处将初评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一周,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发放。

第五章 奖学金种类、等级、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十条 奖学金的种类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别贡献奖学金、单项鼓励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一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按学生量化考核成绩进行排序,奖学金只限学生在校期间发放,实习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2、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总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每年300元;

二等奖学金:总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每人每年200元;

三等奖学金:总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每人每年100元。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按量化考核成绩进行排序,奖学金只限学生在校期间发放,实习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3、有下列情况者,取消资格,按名次递补。

(1)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2)考试课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3)一学年旷课累计6学时以上者;    

(4)故意损坏公物者;

(5)体育考评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6)欠费(含学费、书费、住宿费等)者。

(二)特别贡献奖学金

特别贡献奖学金由教育处根据学生每年参加全市、全省、全国技能大赛或文明风采等比赛获奖情况,对照学校有关奖励方案(附奖励证书复印件),财务科审核无误,报校长批准后发放。

1、申报条件

在市级(含市)以上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团体、个人三等奖以上的学生集体和个人。

(2)奖励标准

执行学校《学生获奖奖励办法》标准。

(三)单项鼓励奖学金

1、评选条件

在学校学年评优评奖活动中获“十佳学生”、星级宿舍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获奖个人或集体。

2、奖励标准

“十佳学生”个人奖励100元(奖品),“星级宿舍”集体奖励100元(奖品)。

(四)国家助学金

根据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教育局《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济财教〔2012〕3号)要求,按照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分配的名额由各班等额评出国家助学金初评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分学期发放,每人每学期1000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和条件,可按实际需要增设单项奖学金。具体评奖条件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学校盖章后,由教育处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选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单项奖学金根据实际评定情况发放。

第十五条 各类奖助学金采用银行卡方式直接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