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海达行知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确保各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防范并降低财务风险;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节约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机制,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董事会和执行校长的领导下,财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使用山东二七一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统一版本的财务管理软件,统一设置会计科目、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集团对学校财务有监管权限,每年对学校各项经费收支开展内部审计,执行校长离任的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 学校设置财务中心,财务人员由集团指派。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董事会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出纳工作。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财务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在学校董事会及执行校长的领导下,财务中心主任负责建好文化,带好队伍,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协调好与各部门的关系。带领团队成员主动承担责任,提升人格品质和专业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做好会计监督,当好家,理好财。编制学年预算,组织财会人员合理收支,恰当处理账务,进行财务分析,规范纳税,确保财务安全。为执行校长提供良好咨询,每年为董事会出具财务报告。
(二)会计岗位职责
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做好印鉴的保管及使用;严格把关,审核收支凭证,确保所有报销准确、真实、合法;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记账;每月月底结账,生成财务报表,做好财务分析;会计与出纳每月进行账务核对,与资产管理员对账,确保账账相符。用好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纳税,规避税务风险。做好会计资料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三)出纳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管理好现金、银行存款,保管好支票、汇票、发票、收据,确保资金安全。合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日清月结,规范处理账务。严格落实资金盘点对账,做到账款相符。按预算每月申报月度资金计划,经财务中心主任、执行校长通过后报集团审批,超出预算的必须资金,应先走预算申请追加流程。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执行校长统一指挥预算管理,各中心主任全员参与,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汇总和平衡。
第七条 学校资金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三年发展规划整体设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按照学年度(9月1日—次年8月31日)进行编制,报集团审查提出意见后,经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坚持保运转、保稳定、避风险、持续发展原则。
第八条 贯彻预算“刚性原则”,预算一经批准实施,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突破。财务人员对无预算及超出预算的开支不予报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的客观因素变化时,可以进行特别预算调整,但必须按程序审批。进行特别预算调整的,需报集团审查提出意见后,经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每月末进行预算分析,计算执行偏差及原因,及时反馈给执行校长和各中心主任,及时预警。年度终了,编制会计决算报表,统计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形成分析报告。
第十条 建立预算考核机制,预算管理过程和年度预算执行结果作为评定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向学生收费、退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开具合法票据。所有收入必须走财务,学校其他任何部门无权收费。
第十四条 学校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学费、住宿费)、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 所有收入必须入账,全部存放在学校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上,统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禁止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财政、教育等部门补助给学校的财政性经费,作为限定性收入进行管理,学校需严格按照有关经费项目和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捐赠收入有明确指定用途的,需按有关要求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要以教学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按照集团统一标准,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支出,按学校章程规定执行。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管理费是指学校决策机构进行管理和学校行政、后勤保障部门提供行政、后勤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筹资费用是指学校在筹集资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以上支出的其他各种费用。按照用途,支出又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教育服务和产品采购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履行资金审批手续。财务报销必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执行校长分别在报销单上签字方可报销。人员支出还要有行政中心主任签字。依法加强各类报销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条 大额资金项目支出列入预算,经审批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非常规支出(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收益分配)须报集团提出意见后,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的举办者及其关联方为学校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培训、咨询、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国内国际教育交流服务、教育软件开发、课程资源研发使用、管理、教学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供应、后勤服务等教育服务和产品,学校应按照协议及时支付。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求委托集团统一采购、供货方与集团签订合同的,集团要确保质量,价格公允,学校付款到集团,由集团代收代付货款。
第二十四条 集团内部单位代付工资社保及其他代付款项由对应单位一月一挂账,一季度一结算。结算要有对方单位提供的明细附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财政性补助资金、受赠财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做好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资产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学校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债应当按其性质分为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充分考虑学校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严禁利用学校教学设施及教学设备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三十条 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八章 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余是学校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或发生的净亏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从结余资金中提取不低于当年度净收益的25%作为学校发展基金。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相关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合作办学机构、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编制财务月报表、年报表,形成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分别上报执行校长、集团、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