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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海达行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消防安全管理及技术标准

发布日期:2024-06-06 11:50 信息来源: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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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建筑、场所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内部装修、用途变更后应重新申报。

(二)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学生宿舍应指定专人管理,规范用火、用电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教学楼、宿舍、食堂、图书馆、室内体育场等场所门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每半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的演练。

(九)加强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十)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与具有符合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企业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十一)厨房的排烟罩应当每天擦拭一次,每月清洗一次,排烟管道应由专业公司每季度清洗一次。

(十二)落实消防安全“三提示”(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告知书、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消防设施应设置标志标识提示)。

(十三)每半年组织全体员工与学生、儿童参加一次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初期火灾扑救与疏散逃生演练)。每学期布置一份学生与家长共同完成的消防家庭作业。

(十四)学校和中大型幼儿园应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器材和装备。

(十五)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场所)要建立“10、30、60”灭火应急处置机制。即:自动消防系统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在10秒内确定报警位置,使用对讲机、电话或广播通知报警点最近人员到场核实。30秒内,到场查看,并反馈消防控制室;确认火警的,组织起火点附近人员形成第一梯队,使用灭火器或室内消火栓扑救初期火灾并疏散人员。火警确认后,消防控制室一名值班人员要确认消防自动设施在自动状态,启动应急广播,并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另一名值班人员拨打报警电话,通知相关人员启动灭火应急预案,60秒内形成第二梯队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应超过3层;当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二)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三)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四)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等处应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五)厨房必须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分隔区域(2小时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窗)内,靠外墙设置,与其它部分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油烟道应每季度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并保存清洗记录;燃油燃气设施及其管道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严禁使用甲乙类液体燃料,使用丙类液体燃料时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

(六)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的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七)应按规定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

(八)内部装修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内部装修施工验收规范》(GB50354),严格限制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建筑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性材料,严禁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耐火等级应达到A级。

(九)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轻易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面积大于50㎡,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大于75㎡,且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应设置两个以上疏散门。

(十一)2015年5月1日后新建的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十二)2015年5月1日后新建的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餐厅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