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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资助制度财务管理

发布日期:2024-06-07 10:57 信息来源: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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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认定及分档标准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效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提升学生资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认定及分档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申报及资金发放管理,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办公室和财务室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申报、实施工作。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三档实施。其中,一档1500元/生/年(750元/生/学期);二档2000元/生/年(1000元/生/学期);三档2500元/生/年(1250元/生/学期)。

三、申报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困难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学生);

(五)困境学生;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常年卧床不起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参照有关规定;需要上报相关佐证材料)

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参考认定:

(一)家庭主要人口无职业,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

(二)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三)品学兼优,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最底保障线;

(四)家庭主要成员的健康状况: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特殊情况,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需资助者,需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农村户籍在城内购置一套(含)以上房产的;城镇户籍有两套(含)以上房产的;

(三)学习态度欠佳,严重违纪的;

(四)家庭中有经营性企业或大型营运性车辆的;

(五)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六)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七)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的;

(八)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注:存在以上不符合认定条件,通过隐瞒等方式获得国家资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分档标准

1.一档: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多人患有影响劳动能力的一般性疾病;家庭成员人数众多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较少。

2.二档:经社区、街道和村委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需资助。

3.三档:孤儿学生;“三类”家庭(建档立卡家庭、残疾家庭或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无主要劳动力的学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的时间范围为近一年内)。

五、申报及评审

1.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建档立卡证明、扶贫民政部门证明、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证明等。

2.资格认定

班级评议。由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根据认定实施细则、个人申请、证明材料等进行民主评议,初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年级认定。年级认定小组汇总、审核,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校级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汇总、审核年级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七、资助方式

学校国家助学金根据上级要求实行按学期审核公示按学期兑现方式。资助经费到位后,学校财务室立即通过银行直接把学生应享受学期的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

国家助学金财务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效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提升学生资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申报及资金发放管理,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办公室和财务室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申报、实施工作。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三档实施。其中,一档1500元/生/年(750元/生/学期);二档2000元/生/年(1000元/生/学期);三档2500元/生/年(1250元/生/学期)。

三、申报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困难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学生);

(五)困境学生;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常年卧床不起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参照有关规定;需要上报相关佐证材料)

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参考认定:

(一)家庭主要人口无职业,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

(二)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三)品学兼优,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最底保障线;

(四)家庭主要成员的健康状况: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特殊情况,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需资助者,需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农村户籍在城内购置一套(含)以上房产的;城镇户籍有两套(含)以上房产的;

(三)学习态度欠佳,严重违纪的;

(四)家庭中有经营性企业或大型营运性车辆的;

(五)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六)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七)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的;

(八)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注:存在以上不符合认定条件,通过隐瞒等方式获得国家资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分档标准

1.一档: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多人患有影响劳动能力的一般性疾病;家庭成员人数众多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较少。

2.二档:经社区、街道和村委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需资助。

3.三档:孤儿学生;“三类”家庭(建档立卡家庭、残疾家庭或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无主要劳动力的学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的时间范围为近一年内)。

五、申报及评审

1.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建档立卡证明、扶贫民政部门证明、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证明等。

2.资格认定

班级评议。由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根据认定实施细则、个人申请、证明材料等进行民主评议,初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年级认定。年级认定小组汇总、审核,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校级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汇总、审核年级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七、资助方式

学校国家助学金根据上级要求实行按学期审核公示按学期兑现方式。资助经费到位后,学校财务室立即通过银行直接把学生应享受学期的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