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休学、转专业)372005002000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五)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 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转专业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 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教育 部门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 | 请就诊医院 开具 |
2 | 入学登记表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开具学历证明)372005002000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七、毕业证书遗失以及需要开具学历认证报告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留存的毕业生及毕业证书信息数据库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提供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学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编号由市教育局编写。学历证明(认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教育 部门 |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 |
3 | 毕业生登记表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开具学历证明)372005002000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七、毕业证书遗失以及需要开具学历认证报告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留存的毕业生及毕业证书信息数据库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提供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学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编号由市教育局编写。学历证明(认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教育 部门 |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 |
4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高中休学)372005001000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 教育 部门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 | 就诊医院的就诊科室开具 |
5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高中复学)372005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 教育 部门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 | 就诊医院的就诊科室开具 |
6 | 学生父母及其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高中转学)372005001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 教育 部门 | 学生父母用人单位 | 学生父母及其监护人所属的工作单位直接开具。 |
7 | 户籍注销证明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学籍信息身份证号码修改)372005001000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 (1.)学籍信息修改 各省(区、市)需先通过受控字段设置确定本省(区、市)的关键信息项。学生非关键信息由学校通过学籍维护进行修改。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和上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针对学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系统将进行自动查重处理。 | 教育 部门 | 公安 部门 | 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科开具 |
8 | 准考证 |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3700000705012000 | 1.国务院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公布,国发[1988]15号)第五章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2.《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章转考第十六条转出手续: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地级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另根据《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招考[2016]10号)中第四条转出具体要求:“考生办理省际转考时,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山东省准考证和转入省准考证,到考籍所在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 教育 部门 | 考籍所在省、市招生考试机构 | 考生前往考籍所在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