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810B/2024-029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财政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宁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处罚、财政票据违法行为处罚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 |
设立依据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视检查情况按规定处理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济宁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非税收入科 2606088 |
部门处理意见 |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财政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采购人的处罚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财政局国库科 |
设立依据 |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二条、七十三条,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5、《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视检查情况按规定处理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国库科 2606222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财政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财政局国库科 |
设立依据 |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三条, 6、《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代理机构资格 |
自由裁量基准 | 视检查情况按规定处理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国库科 2606222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财政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处罚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财政局国库科 |
设立依据 |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自由裁量基准 | 视检查情况按规定处理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国库科 2606222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财政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等行为的处罚。 |
承办机构 | 监督检查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对单位三千到五万,对个人二千到二万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监督检查办公室 0537-260601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财政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承办机构 | 监督检查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对单位五千到十万,对个人三千到五万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监督检查办公室 0537-260601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财政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承办机构 | 监督检查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对单位五千到十万,对个人三千到五万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监督检查办公室 0537-260601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财政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承办机构 | 监督检查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处以五千到五万罚款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监督检查办公室 0537-260601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财政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处罚,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求不正当利益等的处罚 |
承办机构 | 监督检查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2.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监督检查办公室 0537-260601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财政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的处罚,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承办机构 | 监督检查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等 |
自由裁量基准 |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2.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监督检查办公室 0537-260601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财政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
承办机构 | 监督检查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等 |
自由裁量基准 |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2.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指导监督责任:4.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5.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财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会计科 0537-260600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财政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一、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处罚 |
承办机构 | 监督检查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五条。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行政处罚种类 |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2.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等配套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3.对县级财政部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自由裁量基准 | 视检查情况按规定处理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监督检查办公室 0537-2606015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财政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其他权力类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财政局国库科 |
设立依据 | 1.《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财政令第2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实施条件 | 接到投诉人投诉 |
实施程序 | 1、审查投诉材料2、受理投诉3、调查取证4、30个工作日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30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投诉书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国库科 2606222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 |
审核确认意见 | 保留 |
合法性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在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财政局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济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