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381606177/2024-027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单位: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重大行政许可 | 无 | 无 | 无 |
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反畜牧法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 第六十一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2月26日修订)第四十条 |
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 第六十二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2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 第六十四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2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 第三十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2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
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通过,2015年7月20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
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 第六十八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2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
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六十九条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通过,2015年7月20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2月2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
1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通过)第五十四条 2.【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 |
1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通过)第五十五条 2.【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 |
1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通过)第五十九条 2.【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 |
1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通过)第六十条 2.【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 |
14 | 重大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通过,国务院第643号)第四十二条 |
1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七十三条 |
1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七十三条 |
1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七十三条 |
1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七十五条 |
1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七十六条 |
2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七十六条 |
2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七十六条 |
2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七十六条 |
2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七十六条 |
2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七十七条 |
2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七十七条 |
2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或从无疫区外调入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未经申报,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检疫隔离场所重新检疫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七十七条 |
2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2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2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七十九条 |
3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八十条 |
3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八十条 |
3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八十条 |
3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3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3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3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3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3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3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八十三条 |
4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八十三条 |
4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八十三条 |
4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发布。)第八十三条 |
4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4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
4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第四十八条 |
4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
4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规章修订后,条款顺延,原条款为第二十九条) |
4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规章修订后,条款顺延,原条款为第二十九条) |
4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规章修订后,条款顺延,原条款为第三十条)第一款 |
5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规章修订后,条款顺延,原条款为第三十条) |
5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8号修改)第三十二条(规章修订后,条款顺延,原条款为第三十三条) |
5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
5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8号修改)第三十二条(规章修订后,条款顺延,原条款为第三十三条) |
5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8号修改)第三十二条(规章修订后,条款顺延,原条款为第三十三条) |
5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8号修改)第三十二条(规章修订后,条款顺延,原条款为第三十三条) |
5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规章修订后,条款顺延,原条款为第三十五条) |
5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第7号令发布)第三十六条 |
5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第7号令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5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第7号令发布)第三十七条 |
6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第7号令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6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第7号令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6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
6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
64 | 重大行政处罚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 |
6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
6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
6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
6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6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第十九条 |
7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第十九条 |
7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
7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演出、比赛、展览、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
7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
7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调运动物运抵目的地后跨县级行政区域再调运,货主未重新申报检疫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
7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的,拒不改正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
7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
7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动物产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
7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7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8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且未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本厂(场)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
8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8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或者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8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在无疫区内动物交易市场交易来自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发布)第四十条 |
8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出入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发布)第四十一条 |
8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过境无疫区,其运载工具未采取相对封闭的生物安全措施,或者卸载、出售、馈赠、抛扔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发布)第四十一条 |
8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入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
8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
8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
8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发布)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9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饲养、屠宰、加工、运输、贮存、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监测等动物防疫工作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05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改,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修改)第四十条 |
9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或者不按规定饲养宠物、观赏动物、珍稀动物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05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改,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修改)第四十条 |
9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遛放易感动物或者利用易感动物从事演艺、展销、放飞等活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05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改,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修改)第四十条 |
9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05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改,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修改)第四十条 |
9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条 |
9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条 |
9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条 |
9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条 |
9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条 |
9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条 |
10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条 |
10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条 |
10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以及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2.【部委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农业部令第3号,2017年11月农业部8号令修订)第二十条 |
10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2.【部委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农业部令第3号,2017年11月农业部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3.【部委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农业部令第5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五条 |
10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10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106 | 重大行政处罚 | 未对采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检验、生产的饲料、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等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条 2.【部委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农业部令第3号,2017年11月农业部8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 |
10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法实行记录制度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
10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和养殖者不停止销售、使用及报告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
10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违法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七 |
11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11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11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11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经营拆包、过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11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定制饲料违法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2.【部委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 |
11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五十六条 2.【部委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令、海关总署 2007 年第 2 号)第二十七条 |
11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五十七条 2.【部委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11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五十八条 |
11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以及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五十九条 |
11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六十条 |
12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7号部分修订)第六十一条 |
12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7号部分修订)第六十二条 |
12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7号部分修订)第六十三条 |
12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7号部分修订)第六十四条 |
12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兽药不良反应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7号部分修订)第六十五条 |
12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7号部分修订)第六十六 |
12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7号部分修订)第六十七条 |
12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7号部分修订)第六十八条 |
12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合格畜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五十条第一款 |
12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五十一条 |
13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畜产品标志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
13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 |
13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 3.【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等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4﹞96号) 一、将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
13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十一条 |
13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13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三条 |
13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 |
13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13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第二十四条 2.【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等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4﹞96号) 一、将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
13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第二十五条 2.【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等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4﹞96号) 一、将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
14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第二十六条2.【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等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4﹞96号) 一、将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
14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第二十三条 2.【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等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4﹞96号) 一、将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
14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三条 3.【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等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4﹞96号) 一、将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
14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3.【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等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4﹞96号) 一、将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
14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款。” 3.【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等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4﹞96号) 一、将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
145 | 重大行政处罚 |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 3.【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等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4﹞96号) 一、将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
14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 3.【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等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4﹞96号) 一、将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
14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五条 3.【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等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4﹞96号) 一、将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
14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条 2.【部委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4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条 2.【部委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二条 |
15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条 2.【部委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三条 |
15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条 2.【部委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四条 |
15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19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4 |
15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19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4 |
15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操作资格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19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4 |
15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19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4 |
15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19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4 |
157 | 重大行政处罚 |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
15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八条 |
15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保存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
16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九条 |
16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通过)第五十六条 |
16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政府规章】《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第二十八条 |
16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反《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发包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年7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
16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档案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国务院令第304号令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
16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国务院令第304号令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五十条 |
16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国务院令第304号令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五十一条 |
16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七条 |
16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
16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八条 |
17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九条 |
17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销售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三十三条 |
17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三十三条 |
17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三十三条 |
17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五十一条 |
17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通过)第五十六条 |
17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规章】《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17日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八条 |
17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或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2.【部委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 |
17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2.【部委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 |
17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
18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
18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
18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
18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
18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 |
18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
18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
18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
18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
18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六条 |
19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
19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
19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
19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
19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八条 |
19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八条 |
19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八条 |
19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八条 |
19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五十九条 |
19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 |
20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 |
20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 |
20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 |
20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 |
20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 |
20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六十二条 |
20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6月省政府令277号)第二十五条 |
20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6月省政府令277号)第二十六条 |
20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6月省政府令277号)第二十七条 |
20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或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第二十一条: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
21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菌种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第三十四条 |
21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境外进口菌种或引进菌种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八条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
21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经营的食用菌菌种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建立、保存菌种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2.【部委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
21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单位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21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单位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21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八条: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六条 |
21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三 2.【部委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16年5月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21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2.【部委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16年5月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21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2.【部委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16年5月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21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2.【部委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16年5月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22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22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22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22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七十二条 |
22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或登记而未审定或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推广等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22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事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业务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22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不规范或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未按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备案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
22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八条 |
22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五十四条 |
22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 |
23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2.【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 |
23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 |
23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 |
23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 2.【立法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 |
23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条 |
23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
23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23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
23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23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
24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或者失效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四条 |
24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证书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2.【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四条 |
24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到期未办理渔业船员证件审验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
24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三十条 |
24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2.【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 |
24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擅离事故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
24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事报告书》或者《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
24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船舶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24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三条、第十五条 |
24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报告碍航物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农业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250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四条 |
25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渔业船员工作职责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第四十二条 |
252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值班船员职责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253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船长职责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 |
254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员船上生活和工作场所不符合要求、未及时救助受伤或者患病渔业船员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 |
255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未按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进行培训、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
256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257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识或者遮盖涂改伪造船名号、未按规定处理报废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雇佣无证人员上船作业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
258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员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第三十条 |
259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建造或者使用非标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未执行船籍港休渔规定的处罚 | 除适用于除简易程序外所有行政处罚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二条 |
260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通过,国务院第536号令)第四十七条 |
261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九条 |
262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消毒、检测义务的强制处理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三条 |
263 | 重大行政强制 | 发生一类疫病时的控制、扑灭措施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0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2.【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264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假、劣兽药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7号部分修订)第四十六条 |
265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饲料监督检查的行政强制措施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
266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企业拒不销毁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强制销毁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2.【部委规章】《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1月第2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267 | 重大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九条 3.【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等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4﹞96号) 一、将省商务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
268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扣押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19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4 |
269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扣押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19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4 |
270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扣押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19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4 |
271 | 重大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及相关场所、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 |
272 | 重大行政强制 | 违反农田水利条例的行政强制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5月国务院令第669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
273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草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通过,2015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274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 2.【政府规章】《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四十条 |
275 | 重大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国务院令第304号令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五款 |
276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九条 |
277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繁殖材料、工具、设备、场所等进行查封、扣押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 2.【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 |
278 | 重大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违法使用的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3.【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4.【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5.【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发布,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通过)第五十二条 |
279 | 重大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一条 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
280 | 重大行政强制 | 先行登记保存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
281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危害交通安全的事故船舶或者设施采取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九条 |
282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暂扣渔业船舶或者船上物品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
283 | 重大行政强制 |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 所有行政强制均由局法制机构审核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四十条 |
283 | 重大 行政征收征用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