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24-038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风险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风险评估】《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草案)风险评估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草案)风险评估报告
2024年8月30日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司法局于2024年8月30日在济宁市司法局1720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暨风险评估会议,对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草案)进行研究讨论。
参加论证会的有:决策承办单位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会签并提出过修改意见的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能源局、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合法性审核基层联系单位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统矿业有限公司、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宁运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专家组成员为:
徐保民,济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行业领域专家)
张 涛,任城区水利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行业领域专家)
谷洪君,山东君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业领域专家)
陈宗成,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行业领域专家)
刘淑闽,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
唐长伟,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
孔德志,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
宋香玲,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
秦召芬,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决策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决策内容。经专家组(共9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决策承办单位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归纳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决策主要内容纲要
《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草案)明确了采煤塌陷地治理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市、县、乡三级政府治理职能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夯实了煤矿企业治理责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履责、社会参与的治理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治理规划计划体系,规范项目管理,力求有序推进全市采煤塌陷地治理,全面提升治理项目质量和利用效果。
二、专家组意见
(一)决策是否易导致社会稳定风险
决策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不易导致社会风险。
(二)决策是否易导致公共安全风险
决策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不易导致公共安全风险。
(三)决策是否易导致生态环境风险
决策以保护生态为基本原则,不易导致生态环境风险。
(四)决策是否易导致财政金融风险
决策不涉及财政资金,不易导致财政金融风险。
(五)决策是否易导致舆情风险
决策起草过程中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内容科学合理,不易导致舆情风险。
(六)决策是否易导致其他风险
决策不易导致其他风险。
三、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草案)内容风险评估等级为低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