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5587R/2024-029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重大 行政许可 | 无 | ||
2 | 重大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投诉管理行为的处罚 | 凡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 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3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
4 | 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5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2.《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删除) | ||
6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2021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4.《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省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
7 | 对乡村医生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
8 | 对擅自开展禁毒治疗业务、禁毒医疗机构违法禁毒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
9 |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违规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 1.《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10 | 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行为的处罚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四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修改)第六十一条。 | ||
11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 ||
12 | 对有关单位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行为的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2019年2月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13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行为的处罚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令 第6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
14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行为的处罚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3月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15 |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第四十条。 | ||
16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执业行为的处罚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 ||
17 | 对未经卫生调查或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处罚 |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 ||
18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单位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 | ||
19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 |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8月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令第21号,2010年12月修改)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
20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令第21号,2010年12月修改)第四条。 | ||
2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 ||
22 | 对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的处罚(删除)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修改)第七十一条。删除 | ||
23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2022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2019年2月修改)第二十九条。 | ||
24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为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2022年3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六条。 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六条。 | ||
25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或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2022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26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2022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 ||
27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2022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
28 | 对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 ||
29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医师证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 | ||
30 | 对医疗机构违反护士管理、护士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31 | 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处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32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行为的处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六条分。 | ||
33 | 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经营者等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行为的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 ||
34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性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 | ||
35 | 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36 | 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37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行为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修改)第四十一条。 | ||
38 | 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和其他单位违反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修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5月卫生部令第68号)第三十二条。 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5号)第十七条。 | ||
39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行为;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2017年12月修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4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1月修改)第五十条。 | ||
41 | 对医疗卫生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行为的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
42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行为的处罚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6月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43 | 对有关单位违反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行为的处罚删除 | 《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1998年4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删除 | ||
4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国务院,2019年4月修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
45 | 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等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6月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46 | 对托幼机构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行为的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3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 | ||
47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 |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三十五条。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改)第四十条款。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卫生部令第33号,2019年2月修改)第三十条证。 | ||
48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负有责任医务人员的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49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的处罚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卫生部令第42号)第十九条。 | ||
50 | 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 ||
51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 | 1.《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七条。 | ||
52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9月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修改)第三条;第十五条。 | ||
53 |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台湾医师违规执业活动行为的处罚 |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3月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3月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
54 | 对接受单位、登记机构、设立组织库的医疗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组织或者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的组织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1月通过,2004年7月30日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55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的处罚 |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一条。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第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
56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行为的处罚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七条。 | ||
57 | 对未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执业行为的处罚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卫生部令第33号,2019年2月修改)第三十一条。 | ||
5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行为的处罚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2月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 | ||
59 | 对非法采集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处罚 | 1.《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八条。 2.《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年8月通过)第二十六条。 | ||
60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条。 | ||
61 | 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遗体捐献管理行为的处罚 | 《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2003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62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药管理行为的处罚 | 1.《中医药法》(2016年12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山东省中医条例》(1999年6月通过,2004年7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 ||
63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精神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 《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64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
65 | 对逃避交通卫生检疫或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人采取措施行为的处罚。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
66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学校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67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气功管理行为的处罚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6月卫生部令第12号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68 | 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环节中违反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5月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 | ||
69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行为的处罚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70 | 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行为的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第85号,2019年2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71 | 对医疗机构或个人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72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行为的处罚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
73 |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7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的处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 ||
75 | 对单采血浆站违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供应原料血浆;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修改)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
76 | 对雇佣他人冒名献血及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三十七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修改)第六十五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年8月通过)第二十五条。 | ||
77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行为的处罚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四十四条。 | ||
78 |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 |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 | ||
79 |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行为的处罚 |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七十三条。 | ||
80 | 重大 行政强制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 | 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81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实验室发生人员感染、病原微生物泄露、实验室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
82 | 对有证据证明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修改)第六十条第二款 | ||
83 |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修改)第四十条 | ||
84 | 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措施 |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三十九条 | ||
85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修改)第四十条 | ||
86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 1.【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八条 | ||
87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五十五条 | ||
88 |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临时控制措施 |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一)、(二)、(三) | ||
89 | 重大 行政征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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