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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实验初中府前校区配餐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9-01 14:08 信息来源:兖州区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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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配餐的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安全、卫生、健康用餐,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学校配餐服务,是指餐饮公司接受学校委托,为提供学生集体用餐从事食品加工、分送等就餐服务的活动。

二、学校配餐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餐饮公司和学校共同负责”的原则。

三、学生监护人可以依据自愿原则委托学校处理学校配餐相关事务。

四、学校成立配餐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校长、行政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班主任组成,定期对供餐公司进行检查,监督其配餐工作,保证师生的用餐安全。

五、学校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与配餐公司签订配餐服务协议。配餐服务协议包括配餐食堂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配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

六、学校提供配餐周转场所,协助配餐公司做好就餐管理工作。由班主任和执勤领导负责监督管理。

七、学校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学校配餐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将配餐留样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时,以备追索与查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卫生和营养的基本知识。

八、学校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学校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集中用餐场所。受条件所限,需在教室用餐,陪餐教师负责督促学生洗手,加强教室的消毒、通风。

十、学校主管领导定期深入就餐班级,征询配餐食用情况,并结合征询的问题及时与配餐公司进行反馈,督促配餐公司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十一、学校由主管校长做好家长的接待、解释工作。如有家长咨询或反馈配餐相关情况,主管校长做好记录并做好相关的接待、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