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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9-25 15:21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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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类型有关的安全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拖延。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向防部门报告并寻求帮助;求救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学校负责人“119”报告;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 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拨打紧急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寻求帮助;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救时应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 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简要描述事故、事故原因、应报告事故的单位、事故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

邹城市孟子湖中学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