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6 16:5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字〔2024〕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乡村振兴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业强市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3〕217号),现就推动我市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主线,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力争到2026年,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生力军、农资流通服务主渠道、农产品流通“国家队”,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到2026年,全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全市25%以上的耕地,农资仓储能力达到15万吨,培育省级县域流通服务示范县5个以上,经营服务网点基本实现涉农乡镇和中心村全覆盖,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提档升级。

1. 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骨干力量。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股权投资、联合合作等方式,加快培育一批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开展为农服务中心规范提升三年行动,强化烘干仓储、先进农机等设施设备支撑,增强关键环节服务能力。加快构建以社有企业为支撑、为农服务中心为平台、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优势,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建设,推动社会化服务全覆盖,形成资源共享、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大农业发展格局。到2026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营主体达到11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对大田作物推广“土地股份合作+全程托管服务”,为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加、储、销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因地制宜推广“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供销社”托管服务模式,由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接村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整合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密切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通过“保底收益+盈余分红”分配机制,助力农民和村集体持续增收;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推广林果蔬菜等经济作物“全程技术指导+关键环节托管”模式,助力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到2026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实施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等环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1000万亩次以上。(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 健全规模化经营服务保障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技术、装备支撑。实施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鼓励有关县(市、区)统筹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设施配套、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建设。推动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质,在全市产粮大县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因地制宜创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优化涉农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做到“愿保尽保”“应赔尽赔”“快赔早赔”。(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济宁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着力推动流通服务网络转型升级。

4. 强化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度参与县域商业体系和流通强县建设,健全完善县级集采集配中心、乡镇供销综合服务站、村级供销综合服务社三级流通服务网络。加快培育以连锁经营为主导、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供销合作社县域商贸流通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搭建便民服务综合平台,开展放心农产品进社区,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等工作,引导各类便民服务项目向平台汇集,落实相关领域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 强化农资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布局建设农资仓配基地,争取将符合条件的农资仓配基地纳入全省“5+5+N”农资仓配体系。统筹整合优质资源,构建贯通市、县、乡、村四级的数字化农资流通服务网络,实施“绿色农资”升级行动,促进肥药“双减”,推动农资流通企业向农业综合服务商转变。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扩大仓储能力,参与政策性农资储备工作。鼓励农资企业加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直供,打造1小时农资配送服务圈,树立“供销农资、放心农资、绿色农资”品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 畅通农产品产销对接渠道。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改造农产品主产区、主销区、集散地市场,积极参与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加强农产品产业链上下游对接,推动济宁更多优质农副产品纳入国家、省采购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重大项目,布局建设区域性冷链物流中心、田头保鲜仓,支撑构建绿色高效的全链条农产品冷链物流网。加快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农产品寄递销售、“中央大厨房”、预制菜等新兴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 布局建设重要农产品应急保障基地和储备体系。按照“平时运营、应急保供、平急并用”原则,在全市布局建设重要农产品应急保障基地。积极参与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探索构建重要农产品应急储备体系,建立轮换运营机制,提升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着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

8. 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按照社企分开要求,持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分类分批推动公司制改革,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社有企业依法享受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等方面按照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发挥市、县两级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用,依法依规加强对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监管。完善投资运营平台,落实社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支持社有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给予特别激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

9. 培育壮大社有龙头企业。做优做强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冷链物流、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优势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打造实力雄厚、竞争力强、有控制力的为农服务骨干龙头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加强省、市、县三级供销合作社联合合作。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着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10. 强化县级供销合作社统筹发展能力。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建设,搭建资本管理运营平台,带动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强化上下联动、服务下沉,发挥县级供销合作社在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协调、资产监管、人才培育等职责。保障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所需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1. 培育壮大基层供销合作社。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联合组建村级供销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协同推进为农服务。大力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通过推进土地托管、商贸流通、产业培育、资产经营、村社共建等业务,赋事赋能,提升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能力和水平,加快打造一批经济实力强、服务能力优的高质量发展基层供销合作社,因地制宜推动薄弱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提升,带动“空白”地区基层供销合作社恢复重建。利用3年时间,改造提升30处薄弱基层供销合作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站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高度,切实扛牢扛实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重大责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目标责任,强化督办落实,确保工作实效。市供销社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抓好具体工作的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政策集成。整合财税、土地等相关领域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深化“供银担”服务模式,将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涉及的合理信贷需求纳入普惠金融体系,积极提供并持续优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发放无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对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社有资产权属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部门(单位)要积极探索解决方案,抓紧依法依规落实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金融监管分局、市供销社,有关商业银行、省农担济宁市管理中心)

(三)保护社有资产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违法违规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征用、征收社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合理补偿或等值调剂。供销合作社要履行好本级社有资产监管主体责任,开展社有资产清查,全面摸清社有资产家底。按照“一宗一策”“一地一案”原则,推进社有存量用地盘活利用,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项目建设和遗留问题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牢记为农服务根本宗旨,聚焦为农服务主责主业,坚持改革强社、服务立社、强基建社、以企兴社、从严治社。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加快推进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建设,配齐配强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为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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