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424C/2024-03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成文日期 2024-09-3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政协第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430008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公司管理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4-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

尊敬的魏鲁宁委员:

您提出《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公司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已登记注册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经营中有明显超越经营范围、以律师名义进行活动、因不称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视情形扣缴、撤销营业执照,直至取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其经营行为需经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律师资格的认定和取消,由司法部负责。”

依据我局工作职责,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展市场主体年报服务工作。每年1-6月份,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年报的宣传、服务力度,通过电话提醒、新闻网络媒体宣传、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引导市场主体完成年报公示,规范经营。今年以来实施企业年报精细化管理,引导不同类型企业分时段自主填报,开展差异化服务精准指导。二是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每年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纳入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及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查看“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如存在登记不一致或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企业尽快变更登记范围,并将抽查结果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公示。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管,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为我市法律咨询公司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