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第一职业中专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加强宿舍的规范化管理,是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品德和良好的作风,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校学习、住宿的学生,不论专业、民族、性别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中等职业教育规律,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 宿舍管理应当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改善宿舍管理及住宿条件,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五条 宿舍管理必须符合学校和学生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 宿舍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接受、采纳住宿学生的合理化建议,并接受住宿学生的监督,热情为学生服务。
第二章 宿舍管理制度
第七条 凡学生住宿人员必须办理住宿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 住宿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宿舍内清洁卫生,爱护一切设备、设施,严禁拆、挪、换、搬、卸宿舍内的一切设备。
第九条 住宿人员要尊重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就寝,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确需调换房间和床位者须个人申请,报宿舍管理人员,经教育处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十条 男、女生一律按规定的宿舍住宿,不准外宿,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外人住宿。
第十一条 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及用具,要精心管理和爱护,损毁者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严守学校作息时间,接受宿舍管理员和值班人员的检查,每天晚9点半各楼层管理员和值班人员对学生宿舍逐一检查人数和纪律,未请假不按时到者应及时与班主任或家长联系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第二天晨读时反馈给教育处。上课时间(包括自习及课间操)不允许滞留宿舍内(特殊情况必须经教育处批准);晚十点要按时就寝熄灯,不准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住宿一律凭校牌出入宿舍大门,并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节约用电、用水、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及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严禁带入刀具、各种棍棒、器械等危险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对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违犯者,写出书面检查,请家长到校签字,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取消住校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对酒后滋事、打架斗殴或因吸烟造成安全隐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赔偿一切损失;对违反规定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 提高警惕,建立完善防火、防盗措施,定期检查清除一切不安全隐患。严禁乱接电源、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器,禁止点蜡烛,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私接电线,使用违章、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等,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赔偿经济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经商和不法活动,一经发现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室内不要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时要及时锁门,就寝后要栓门,但不得反锁。
第十八条 住校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夜不归宿,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持有家长请假、班主任批准、教育处盖章(或值班人员签字批准)的请假条方可;第一次夜不归宿者,通知家长来校对学生批评教育,有学生写出检查、保证,家长签字,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夜不归宿者,取消住校资格,并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星期五、六在校住宿者,必须填写住宿登记表,经班主任签字后,于每周五下午交与宿舍管理员,应按时回校住宿,不按时来者,管理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家长,不来住宿者按夜不归宿处理;不登记者视为回家,不再点名,不再与家长联系,责任自负。
第三章 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及时打扫宿舍卫生,宿舍内卫生达到“五无”、“三洁”,即无垃圾杂物、无积水、无灰尘痕迹、无乱贴乱画现象、无异味,保持地面清洁、桌面整洁、门窗玻璃墙壁洁净。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物品放置应当做到“三线一面整齐化”,即牙具、餐具、鞋子摆放各自一条线;床面整洁平展,被子、枕头叠放在统一位置;脸盆、毛巾及小物品放置整齐有序。
第二十二条 切实搞好个人卫生,要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宿舍内卧具一般每人每月清洗一次。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整体布局要统一美观。室内物品放置有序,禁止在宿舍乱钉钉子、乱拉铁丝、绳子、乱挂衣服、乱贴乱画和乱挂条幅等。
第四章 奖惩及赔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鼓励先进、督促后进、违章处罚的原则,宿舍管理实行奖惩及赔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参照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称号、嘉奖及物质奖励。
1、被评为“文明宿舍”者;
2、被评为“优秀宿管干部”者;
3、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对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七条 凡损坏宿舍楼内的各种设施以及门窗、玻璃、桌凳等房产物品的,除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外,还要按损坏物品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对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赌博、偷盗、蓄意破坏公物、违章用电者(除没收电器外),将从重处罚。
第五章 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实行宿管员和学生会宿管干部检查及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天检查卫生和纪律一次,每周再抽查1-2次。
第三十条 教育处及宿舍管理人员将不定时、不定期对宿舍内住宿人员进行卫生、纪律、生活等检查,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和批评,确保宿舍的规范化管理正规有序。
第三十一条 文明宿舍的评比标准和内务卫生评分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育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