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352K/2025-002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成文日期 | 2025-01-2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2024 年度行政处罚情况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 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 被行政复议诉讼数量 | 行刑衔接 | 本单位的执法人员数量(持有执法证件或警察证、税务检查证等) | 本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 本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中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数量 | 本单位的监督人员数量(法制科或承担此项工作的科室人员数量) | ||||||||||||||||||||||||||||||||||||
立案结案 | 处罚程序 | 处罚决定 | 不罚轻罚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数量 | 受益市场主体数量 | 被复议数量 | 被复议纠错数量 | 被诉讼数量 | 诉讼败诉数量 | 执法部门移送给公检法部门的案件数量 | 公检法部门移交给执法部门的案件数量 | ||||||||||||||||||||||||||||||||||
立案数 | 其中立案已结案数 | 其中立案未结案数 | 立案号(只写本年度首末立案号) | 简易程序案件数量 | 普通程序案件数量 | 其中组织听证案件数量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件)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罚没 金额(元) | 不予处罚案件数量 | 不予处罚金额(元) | 受益市场主体数量 | 减轻处罚案件数量 | 减轻处罚金额(元) | 受益市场主体数量 | ||||||||||||||||||
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 | ||||||||||||||||||||||||||||||||||||||
一、使用“济宁市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平台”的部门 | |||||||||||||||||||||||||||||||||||||||||||||
1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0 | 43 | 0 | 43 | 0 | 0 | 0 | 43 | 0 | 36 | 0 | 0 | 22 | 9 | 2 | 0 | 0 | 0 | 0 | 0 | 1 | 1 | 0 | 0 | 58183 | 0 | 0 | 0 | 16 | 60000 | 16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2 | 5 | 3 | 3 | |
2 | …… | ||||||||||||||||||||||||||||||||||||||||||||
非自建系统部门数据合计: | |||||||||||||||||||||||||||||||||||||||||||||
二、使用已与省级层面对接数据的自建系统部门 | |||||||||||||||||||||||||||||||||||||||||||||
…… | 公安 | ||||||||||||||||||||||||||||||||||||||||||||
自建系统部门 数据合计: | |||||||||||||||||||||||||||||||||||||||||||||
三、垂管部门 | |||||||||||||||||||||||||||||||||||||||||||||
…… | 税务 | ||||||||||||||||||||||||||||||||||||||||||||
垂管部门数据合计: | |||||||||||||||||||||||||||||||||||||||||||||
数据总计 (非自建+自建+垂管): | |||||||||||||||||||||||||||||||||||||||||||||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处罚结案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3.立案号需填写本年度首个案件立案号至末个案件立案号,中间应连号(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连号,需备注说明)。 4.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6.不罚轻罚受益市场主体的数量统计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7.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案件情况统计以进入处罚立案程序的案件为准。 8.县市区(功能区)填写“数据合计”“数据总计”。 |
(二)2024年度行政许可情况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正在办理数量 |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675 | 675 | 675 | ||||
合计 | 675 | 675 | 675 | ||||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申请数量是指本年度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撤销许可数量”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4.本表逻辑关系:申请数量>受理数量;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正在办理数量;撤销许可数量与行政许可实施数量是并列关系。 | |||||||
(三)2024年度行政强制情况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合计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合计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合计 |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0 | 3 | 0 | 0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 | |
合计 | 0 | 3 | 0 | 0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 | |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填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执行方式。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 |||||||||||||||
(四)2024年度行政征收征用情况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数量 | 行政征用数量 | |||
行政收费(次) | 行政收费数额(元) | 土地、房屋征收数量 | 征收面积(亩) |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0 | 0 | 0 | 0 | 0 |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行政征用实施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 ||||||
(五)2024年度行政检查情况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数量 | 部门联合检查数量 | 涉企行政检查数量 | 涉企部门联合行政检查数量 | |||||||||
“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 | 投诉、转办等 | 非现场 执法 | 其他检查 | |||||||||||
“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 | 投诉、转办等 | 非现场 执法 | 其他检查 | 上级 安排 | 本级 计划 | 上级 安排 | 本级 计划 |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35 | 32 | 356 | 819 | 34 | 3 | 30 | 32 | 0 | 0 | 0 | 33 | ||
合计 | 35 | 32 | 356 | 819 | 34 | 3 | 30 | 32 | 0 | 0 | 33 | |||
填写说明: 1.统计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检查的次数是指检查一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非现场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下,通过视频AI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等等手段,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