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安局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工作政策,领导和指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推动落实。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组织、指导全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者督办全市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组织侦办、协调处置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犯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重大、复杂行政案件的调查办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处置全市重大治安事故,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矛盾纠纷常态排查、多元化解、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六)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按照规定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公安行政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牵头建立生态警务机制;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组织、指导推进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信访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外国人签证证件管理事务;按照规定承担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市内停留居留等有关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开展禁毒、缉毒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市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二)在省公安厅的统筹协调下,组织开展全市公安机关与国际刑警组织、外国警方以及台港澳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三)参与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被装配备、装备和经费等标准、制度。
(十四)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特警工作,协调处置全市重大群体性事件,按照规定负责全市警用航空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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