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政策起草背景
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即将到期失效,中心计划对原政策进行修订,2025年11月底前出台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起草目的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进一步调整优化提取条件,更好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求。
三、政策起草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频次(《细则》第三章第八条(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职工使用自有资金按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频次由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调整为提取次数不限,提取金额不超过最近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扣除该期间已申请提取的部分。
(二)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细则》第三章第八条(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1.单缴存职工家庭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每年最高提取金额由14400元提高至18000元。
2.多子女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每年最高提取金额由24000元提高至26400元。
(三)增加提取情形
1.增加“老旧小区改造更新电梯”提取情形。(《细则》第三章第八条(四)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或更新电梯)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建城〔2025〕1号)相关要求,增加“老旧小区改造更新电梯”提取情形。
2.增加“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情形。(《细则》第三章第八条(五)支付购房首付款)
为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延续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在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中增加“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情形。
3.职工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在贷款结清前,可办理的提取情形增加“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或更新电梯”。(《细则》第三章第九条其他规定)
(四)其他政策优化
1.调整“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情形申请材料。(《细则》第三章第八条(七)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结合济宁市民政局等部门印发的《济宁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济民字〔2025〕13号),将该提取情形的申请材料由“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证明材料”调整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认定证明材料”。
2.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试行)》,将提取情形名称“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再就业”调整为“封存满半年未再缴存”。(《细则》第三章第八条(八)封存满半年未再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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